醴陵法院2009年受理执行案件424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110件占25.9%。有的调解案件执行的难度甚至超出判决案件的执行。分析其原因有:
一、审执衔接不畅,导致“案结事未了”
1、法官主动释明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及时,导致丧失执行时机。部分审判人员在审判中不注意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使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调解协议给予的分期履行或较长履行期限,采取先给付一小部分的方式,然后悄悄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资产“流失”,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2、调解书欠规范,导致执行内容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调解书由于制作简单,部分审判人员对调解主文表述不周全,忽视了调解书的可操作性,执行的可能性。
3、调解的表面化,导致空调。 “强调、压调”的现象时有存在。虽然使当事人表面上达成一致协议,而实际上双方对财产等方面仍存在很深的争议,以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调解内容时,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从而给案件的执行造成困难。
4、恶意串通调解,造成执行不能。掩盖非法的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案件的执行不能。
二、有的调解缺乏诚信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快的保护,权利方在调解协议中往往作出一定的让步,而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义务方却不按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再次受到欺骗。
该院提出建议:
1、释明诉讼风险及时保全
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尤其注意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权利,如有必要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贯彻善良诚信的理念。在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贯彻善良诚信的理念,使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接受诚实守信的教育,引导调解制度获得长久的协调稳定发展。
3、贯彻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理念。涉及财产处分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官也应对案件事实经过做必要的了解、调查。以对国家、集体、当事人负责的责任意识,留心案件的细节差别。切实贯彻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理念。
4、规范调解书的表述
调解书的正文应对经质证确定的事实明确说明,对于是非应作原则性的明确。若是非难辨,也应对各方主张的观点,简要摘述,并说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注意主文表述科学、严谨、不能让人产生歧义,保证调解的可操作性,履行的可能性。从而为调解协议的实现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在调解协议中应设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加重履行条款,对于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规定其承担比不履行判决更加严重的后果,迫使其自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提高“恶意调解”的成本。
5、修改调解立法,使和谐执行有法可依
可增加提前申请执行的条款,类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当权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义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前申请执行,以保证调解一方的权利不因法律的疏漏而受到侵害。
6、改革考核机制,强调调解到位率,为和谐执行减负
建议修改指标考核体系,对涉及的调解指标,不但考核调解的比率,还要考核调解的到位率;不但考核调解的数量,还要考核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使能够当庭履行的当庭履行,不再进入执行程序,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减轻执行的压力。
7、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和谐执行
对确实无执行条件的调解案件实行社会救助,分担法院的压力,促进案件的和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