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构建和谐诉讼文化
分享到:
作者:李如鹰  发布时间:2010-04-07 08:27:27 打印 字号: | |
  摘 要

  自互联网广泛介入时事政治与社会生活并发挥前所未有的舆论作用以来,网络舆论已受到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的普遍关注。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网络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虚假信息、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等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严格立法规范化管理,加强政府的法规管理,实行互联网行业自律,重视网民的网德教育,逐步建立一个和谐的网络社区,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推行协商型正义,最大效果地优化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构建和谐诉讼文化。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 诉讼文化;司法公正

绪 论

  1、选题的背景和根据:

  自2001年开始,随着我国网络新闻事业逐渐走向成熟,网络舆论监督也开始发展并完善起来。有学者的研究资料显示,在2001年,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类报 道大概占媒体报道总数的20%左右,而网络媒体,尤其是一些商业网站(比如新浪、网易等)的此类报道都已超过了30%。从那以后,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类报道的比例一直持上升趋势,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报道手法也越来越完善。

自互联网广泛介入时事政治与社会生活并发挥前所未有的舆论作用以来,网络舆论已受到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的普遍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关于网络舆论的研究自然成为学界的一个理论聚焦点。网络媒体与广大网民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刘涌案件、哈尔滨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而黄静案因公众高度关注而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在此案中,当事人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不断向网络发布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无数网民参加了网络等媒体的讨论,司法机关的调查、审理判决等职能的行使经过了一个特殊的复杂的过程,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再次强调了公民的监督权,将国家的监督权力和公民的监督权利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规范更为广泛具体,强调了国家行政、司法与监督权行使的关系。

  诉讼文化是指人们有关诉讼法律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的总和,观念层面的诉讼法律文化。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有追求“无讼”、非程序化等等。而本文中所指构建和谐诉讼文化,则专指群众对司法者及其司法行为的和谐认知,即如何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以惩治司法腐败,赢得人民对司法者公正形象的认可,维护法律和司法者的尊严。

  对网络舆论监督对构建和谐诉讼文化的影响这一问题的讨论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对网络舆论的研究基本上是从2003年这个“网络舆论年”开始的。就研究的重点与学术立场而言,大多数文章都是在探讨如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掌控”、“控制”、“引导”、“导向”、“净化”。显然,这些关键词的使用,不仅彰显了国人对网络舆论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之高度重视,而且也显示了国人对网络舆论的某种忧虑与不信任。同时,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领域的作用在不断地探讨中,如何利用网络舆论监督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

  国外,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首次将拉丁文中的“公众”和“意见”两个词联结起来,创造了一个新词“Opinion Publique”,他第一次科学地界定了舆论的确切涵义,把舆论从个人思想拓展为社会公众集体性思想的代名词;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第一次指出舆论的极端重要和不可压制性,舆论本身就是法律,为舆论研究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塔尔德第一次强调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是从报纸开始发端的,报纸将取得初步一致的社会意见提高到“集体精神”层面,并把它扩散到社会的每一角落,才使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舆论的形成成为可能。把舆论与新闻媒体结合起来加以论述是李普曼的《舆论学》,此书对舆论代表民族的意志、集团的意见、社会的意图等观点,以及舆论领袖的与报刊的作用作了精辟的论述。公共舆论的形成不光基于现实利益,在更大程度上还为公众自身信念左右,并受到新闻报道和新闻舆论的影响,是大众传媒的宣传报道在公众头脑中植入一套“固定成见”,公众在无意识中受成见的支配,以媒体的立场和视域去观察世界和形成舆论,这种阐述影响了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舆论和媒体研究,支配着人们研究的原则和方向。

  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通过调查研究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1]。美国联邦最高大法官P•斯特瓦特根据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种权力理论”,认为保护新闻自由的目的就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之能够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发挥制度性功能[2]。英国立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德国规定: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区分开。1994年9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也明确规定:“公共传媒对法庭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除了法律规范中,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中,“是法庭在审判案件,而不是记者。”早已成为自觉的共识。日本议会提出:“在新闻与评论之间有一个明显的界限。”这种严格自律无疑很好地遵循了新闻工作的基本规律,体现了对司法独立权的尊重[2]。国外在讨论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主要强调的是规范化管理与立法实践。

  1.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

  1.1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和发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出发,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我国历经半个世纪的法制建设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点,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体系。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舆论监督的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舆论监督形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一是新闻自由,二是客观原因,三是社会责任,四是批评勇气。舆论监督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性强、震动力大、透明度好、反应迅速、易取得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要求。

  自2003年互联网广泛介入时事政治与社会生活并发挥前所未有的舆论作用以来,网络舆论已受到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的普遍关注。广义上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意见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4]这里的网络舆论监督也主要是指网民通过在网络媒体的论坛及新闻留言板块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进行监督。当然,在网络媒体上传播的各种意见也少不了媒体的言论,如媒体本身发表的各种评论、意见公告等,但从舆论监督的本意所指的监督主体来看,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网络公众,即网民。更何况,媒体的言论也应该代表公众的意见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

  网络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有着它独特的优势 。

  第一,时效性优势。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在报道速度上拥有其他媒体所无可比拟的优势。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第二,交互性优势。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在网络中,每一个使用者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能够与网上的信息进行点对点、点对面的交流,信息发布后,很快就会有大量的反馈,这一点,是传统媒体望尘莫及的。因此网络传播新闻、进行舆论监督就具有极大的便利性。网络使得普通受众拥有了话语权,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发表关于政府、政府官员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发布信息方也可以比较直接地获取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受众的心理状态,为政策等的改进与制定提供了依据。

  舆论监督较为重要的作用应该体现在对上监督方面,但是,在以传统媒体作为中介的传播过程中,民众意见的表达往往要通过信息的采集和发布者这一环节,因此民意的及时和真实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信息发布者的工作成效和职业道德,这无形中增加了对上舆论监督的难度。网络的出现,使民意的直接抒发成为可能,减少了中间环节,对上监督的力度亦随之加大。

  第三,资源的丰富和集成优势。网络信息资源的丰富已有目共睹,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娱乐等等,应有尽有,并且不断更新。而且互联网具有的多媒体优势使它能够通过文字、声音和图像多种方式传播信息,极大地满足受众的需求。

  另外,网络能够将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储备,有条理地、系统地、生动地展现。人们在查看一条重要新闻时,不仅希望知道它现在的情况,也希望了解它的相关背景,而信息存储能力正是网络的优势。因此重大事件发生后,网络能够迅速地容纳足够的信息量,来满足重大事件发生后激增的受众信息需求量。丰富而系统化的信息,为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充足的素材,有利于舆论监督的有效进行。

  随着网友不断在互联网上传递各种各样的事实和意见,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体现得越来越明显。我国舆论监督的职责侧重于社会监测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强调的是“责任”,要努力履行以下三项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持政令通畅、防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3]但还是由于受到各种集团力量的牵扯,网络舆论监督还缺乏应有的力度,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和公众、国家的期望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另外,由于网络信息过分庞杂,很多有关舆论监督的信息淹没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之中,这就难免显得重点不够突出,监督力度不够。但它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2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2003年发生的刘涌案被认为是媒体网络舆论影响事件进程的典型个案。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舆论始终是多元的,要求严惩的声音虽然洪亮,但反对的声音也顽强地存在着;要求实体正义和呼吁程序正义的意见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舆论监督的这种多元化形态充分显示了中国媒体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监督水平的进步。情绪化、非理性的声讨批判少了,建设性、探讨性的意见多了。话题也从单纯的判决结果的争辩转向了对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问题的讨论。从实际效果看双方意见从对峙走向整合,实现了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双赢。这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必将是深远而巨大的。正如美国学者司德门的论断:法律与传媒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得到胜利,或某一方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

  其一,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其二, 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

  而在2006年7月10日,“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雨湖区法院在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审判的情况向公众做出说明。黄静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和以网络为主的高度公众关注而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在此案中媒体的作用从来没有停止过,民众的参与度一直在提高:一是当事人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案件进展、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都不断向网络公布;二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案情;三是社会各界在媒体上的参与,无数民众参加了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的讨论。我们看到了作为普通公民的当事人黄淑华在媒体记者会上已经可以老练地发表讲话,而被告人姜俊武的父亲甚至准备开一个专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真相”。可以说,今日之中国,能有普通公民为自己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而且会有成百上千媒体记者参加,虽然与有网民监督而使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敢干涉有关,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令人振奋和欣喜的进步。

  从刘涌案与黄静案中,不难看出在这一案件的司法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张力以及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第一,缩短了公众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距离,甚至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交互耦合的状态。司法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张力已足以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这至少表明,网络舆论是可能推进中国的司法审判的公正化和民主化的因素之一。显然,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特殊场域下的公共话语是存在着客观传播效果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事实。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指出的:“作为一种场域的一般社会空间,一方面是一种力量的场域,而这些力量是参与到场域中去的行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另外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斗争的场域。就是在这种斗争场域中,所有行动都相互遭遇。而且,他们依据在力的场域结构中所占据的不同地位而使用的斗争手段,并具有不同的斗争目的。与此同时,这些行动者也为保持或改造场域的结构而分别贡献他们的力量。”[4]因此,这一切决定着网络舆论本身是具有生命力的,而且又始终处于各种民间力量关系的紧张状态中。

  第二,在这一影响的过程中司法的公正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价值即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从而使各种纠纷获得圆满妥善的解决,[7]通常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点要求。程序公正强调对争议事实的再现过程必须合乎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如果违背正当程序而获得某种事实,无论其是否真实,都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实体公正被理解为实体真实,指诉讼结果的公正或诉讼的胜负结果符合实体法,其实现的主要环节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的真实回复与再现。公正作为司法的基本价值,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价值原则,两种不同层次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浑然一体地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5] 当前,某些司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依然不时出现,如办人情案、关系案、吃请案等。人大监督虽然是国家系统中最高层次的监督,但在对这些方面问题的制约,仍然力不从心。网络舆论媒体的监督,恰恰使得法官办案不得不慎之又慎。

  第三,网络舆论媒体的监督,恰恰使得法院的公开在影响面、影响力、参与人数、社会反响上更加可以推动公开。新闻网络舆论对司法具体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对司法过程进行讨论。通过这些形式逐渐影响司法的公正。

  2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2.1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第一,网络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行使舆论监督权。

  第二,虚假信息的存在,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由于对网络信息发布的控制还不完善,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如在中美撞机事件中,官方的信息还没有发布之前,网上就已经有了各种猜测出的虚假新闻。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现在,由于网络论坛的开放,自由度较大,有一些人会恶作剧似地在网上发表一些与自身和大多数人本来意愿相反的言论,如果信息的接收者没有足够的分析能力,就会经他误导而产生错误的意见倾向。

  第三,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监督力度有待提高,我国大众传媒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常常出现失语现象,对民众的“口头舆论”重视不够。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制度设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特征,二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与内容狭窄,三是信息公开的渠道少,手段落后,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较为单一,四是信息公开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五是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四,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一是部分监督主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个别监督主体把大众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当成私人权力,收受贿赂,骗取钱财,二是监督视野有待拓展,目前,我们的监督者关注更多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和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对除此之外的事,往往持冷漠态度,三是监督方式不够科学,在采访中滥用暗访、偷拍等手段,侵犯公民、团体和法人的正当权益;甚至越俎代庖,取代执法部门行使权力,四是乐于运用流言和民谣等形式参与社会舆论,流言、谣言和各种民谣对社会心理、民众情绪产生极大的干扰,影响人们的理性判断能力,影响社会稳定。

  2.2网络舆论监督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2.2.1立法相关制度的缺位

  我国相关新闻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性安排。虽然宪法第35、41条的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和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往往被引申为传媒监督司法的依据,但从逻辑上推演未免有些牵强。制度的缺位导致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显得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双方无法做到有序地按照各自的轨道既互为照应、又避免错位的运行。

  2006年的“铜须事件”给我国的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提出了严峻地挑战。我国自1994年以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我国网络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如今,与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约有50件。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部分规范网络舆论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但是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相比,中国的网络立法还显得很不成熟,纵观中国的网络立法,仍存在以下问题:A分类立法,未形成科学的体系。因网络中出现的问题形形色色,因此,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各有不同,中国目前的网络立法还处于就事论事的初级立法阶段。在不同的相关法规中,体现着对不同网络利益的保护。B缺少必要的基本法,虽然,2000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只是一个法律性文件,网络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C已有的立法中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规范网络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现有的立法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对于舆论监督最有效的保障无疑是新闻“法治”。无论是在规范新闻媒介舆论监督行为、防止其走入误区方面,还是在法院依法审判新闻侵权诉讼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都迫切需要立法规范。而我国恰恰没有这样的法律,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提出了舆论监督的概念,但是还没有将舆论监督的内容、对象、条件、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2.2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特性的制约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载体,普遍认为是网络媒体。一般而言,媒体舆论有两种体现方式:一类是代表社会力量的媒体,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权力部门的约束。此种媒体能够代表真正的民意,无论是其带来的民愤还是民怜舆论效果,往往是民意的真实表现。另一类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媒体,该媒体具有附属性,受相应的权力部门控制,并不具有独立的话语权。此种媒体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一旦媒体受权力支配,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就会演化为权力对司法的监督、干预。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一部分来自传统媒体,如传统媒体的新闻网站;一部分来自网民个人,往往以论坛、“博客”、“播客”为发言阵地,大多以匿名的形式出现,言词有着强烈的主观情感。同时,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的复杂、主观等特性又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发展,影响了公开审判的独立性。

  2.2.3司法制度的限制

  一般而言,司法制度越完善,司法越独立,则媒体、民众所形成的舆论对审判活动带来负面影响程度越小;反之,则越大。在司法独立条件下,法院(法官)具有独立的人格,外来因素(包括网络媒体、民众形成的舆论因素)难以对审判活动产生影响。司法对媒体没有多于普通公民的特别限制,并不意味着司法当然要接受媒体的影响,因为媒体表达的民众激情容易情绪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进行裁判。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来实现。二是通过陪审团挑选防止受到媒体影响的陪审员或者法官进入陪审团。三是法制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社会(包括媒体)公开。四是通过法官和陪审员的道德自律。五是通过前述对媒体录音录像的一些特殊措施的限制来实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媒体在法庭的报道手段即录音、录像要受到一些限制。庭审中可以以维持法庭秩序为由不允许在法庭进行能被法庭人员感受到的录音录像,也不允许进行现场直播。但是即使是这样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对其进行突破,辛普森案和科比案的全程直播,就已经突破了这些界限。[6]

  法院必须被尊重,但尊重的方式应当是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院判决。那种认为媒体和民众不能自由发表对案件的评论的看法显然是只看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的特别重要性。笔者认为,当今中国即使是在学界,也有很多人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认识停留在类似于当年指责“律师为犯人说话”的程度,根本不了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应然状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清醒认识媒体、民众与司法的关系已经迫不及待。

  3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以构建和谐诉讼文化

  3.1网络舆论监督的自身建设

  依法建网、依法管网、依法用网是我国互联网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加强政府的法规管理,互联网行业自律,重视网民的网德教育,逐步建立一个和谐的网络社区,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对网络舆论进行适当地引导和及时调控就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立法,如网络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等保护法。

  其次,注重加强主流网络媒体的建设,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从而真正实现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尤其是对焦点事件的评论,放眼望去,不是“专家指出”,就是“学者认为”,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媒体应该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但在现实运作中,受各种利益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制约,媒体的言论有时并不能如实地反映公众的观点和意见。网络媒体论坛、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的出现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网民们对于某些焦点事件各抒己见、畅言无阻,各种意见在网络这个平台上碰撞、融合、吸收、汇总,最后形成倾向大体一致的公众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舆论,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网民们借助网络平台直接表达个人意见避免了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甚至强奸民意。

  第三,网站要加强对网络编辑的培训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眼明心亮,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侮辱、诽谤、谩骂、猥亵他人的言论,以免网络哄客借机生。

  第四,社会各界要鼓励倡导网民提升自身的网络素质,加强自律机制。

  第五,注意在微观上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在小范围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重视“意见领袖”作用,发挥“议题设置”功能,进行观点引导。论坛言论自由的底线,应当是遵循无罪推定、维护司法权威、禁止发表对司法人员人身侮辱与攻击性言论等原则。只要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待论坛观点应保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网络作为一个全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和观点的通道,若引导不当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因此要充分发挥好论坛版主“意见领袖”的作用。可以尝试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资深法制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议题设置”,把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法治思维的方向。在开庭预告时,论坛版主可以公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及法律原则,引导论坛围绕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进行讨论,排除一般舆论以道德标准衡量简单衡量正义的标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中争论的问题,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实名交流与探讨,增加论坛的吸引力和权威性;法官还可以一般网友的身份参与观点探讨,以改善“沉默司法”带来的被动性效果。这些引导会有效促使论坛主导观点的形成。

  3.2司法机构应配合网络舆论监督

  首先,对司法机构而言,首要而急迫的是进行观念上的某些转变,更多地从积极正面的意义上来评价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的功效。

  网络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民众对于案件、司法过程的讨论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完全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对传媒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民意基础。活跃而健康的新闻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网络传媒在维护司法独立性方面反而可以一显身手,司法机构能够把网络舆论监督用作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实用手段。

  其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来最大度地落实有关审判公开制度,接纳与配合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独立与网络传媒监督的结合点就在于司法公开。

  第一,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发布,并强调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第三,对于网上发帖及时正面回复;

  第三,完善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作为审判程序走向开放的一个表征,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媒介载体,应当尽量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即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过程,依法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判结果。[16]如果在直播案件之后充分利用网络论坛信息存储量大、可随时点击回顾网络信息的全时性特点,对直播当庭未结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并把案件最终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对于引导公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促进法官谨慎裁判提高业务能力,无疑是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举措,但是要注意把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基本信息纳入公开的例外范围。

  结  论

  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严格立法规范化管理,加强政府的法规管理,实行互联网行业自律,重视网民的网德教育,逐步建立一个和谐的网络社区,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最大效果地优化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要迅速遏制司法腐败滋长、蔓延,必须创新工作思路,真正把司法活动的过程和审判标准,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真正依法开放新闻舆论监督,依法打造网络申诉平台,让人民有依法评理的地方,有一个网上申诉的平台。让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真正接受舆论监督、专家监督和人民的有效监督,这是构建和谐诉讼文化的有效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 214.

[2] 冯相勇.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若干思考[D].硕士学位论文,2002.

[3] 王茜.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初探[J],新闻记者,2005,(5):26.

[4] 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94.154.

[6] 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5-56.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