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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非正常访处置之实证分析
——以基层法院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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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爱清  发布时间:2010-03-02 10:30:46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部分老百姓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立法的原因,在诉讼中,一旦自身的诉求没有得到全部满足,就迁怒于法院,向上级各机关、各部门上访。因此,近年的涉法涉诉成上升趋势。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主管法院信访工作也有三五载,就本院近几年来认定为非正常“上访户”的几个案件为例,略陈如何处理“非正常上访”之浅见,以求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涉诉信访 非正常访 处置

  以下是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非正常上访的概念和界定

  根据我国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范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员一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或者不按规定的程序采取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和方式而上访的行为。界定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上访即正常上访,反之即为非正常上访。

  二、现状的描述: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案件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院通过狠抓案件质量,狠抓队伍建设,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办案中注重法律释明和思想工作,因此,涉法涉诉的非正常上访案件很少,但个别上访案件不容忽视。我院目前认定的四件非正常上访案件都系2000年以前所办的案件。截止2009年底,息访2件,未息访2件。其中2件案件是经过本院一审,市中院二审的案件,都是维持原判,上访人败诉不服;1件案件是经过本院一审,市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的案件,一审二审结果一致,高院再审改判,上访人不服省高院再审判决;1件是本院一审作出判决,上访人败诉,未上诉,走上访之路;上述四件案件,上访人在申诉上访期间,本院多次对案件复查,都予以了书面答复,驳回其申诉。特别是本院一审判决未上诉这件,多次复查后,省高院下发了终结书,但上访人仍不服,层层上访,继而发展到越级上访,赴省进京,甚至到无相关的部门和场地进行上访,成了名符其实的“上访”专业户。经过近10年来的上访。

  这些非正常上访者有如下特点:1.不找承办案件的基层法院,只找上级法院和部门;2.不听办案人员的任何解释,说理不听,释法不理,固持己见;3.说到案子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如上访人卜××,哪个接待他,哪个就被他列入“贪官”;4.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为乐。

  三、原因分析:非正常上访产生的多维动因

  根据对本院以上四上访人的分析,笔者认为,四上访人都是进京上访的老上访户了,如卜××2009年即进京3次之多,为什么他们上访就那么执着?笔者多次接待他们,综合起来,不外乎以下原因:

  1.对法律理解偏差,固持己见。这四件案件都是判决案件,且都是因为上访人举不出反诉对方的证据而败诉的,而上访人都认为,明摆着我是有理,我是被冤枉的,只是没有证据,也提供不出证据,所以我就得向上级反映,要求改判。如卜××一案,卜××在1993年,与其子同时在一工地工程中搞运输,1993年4月29日,工地会计李某某通过银行转帐2000元运费到卜××帐上,卜××也收到2000元运输款,有公司去银行进帐时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此款系该栋号长所付。但是,卜XX认为,自己账上的2000元系他人所付,李XX等人做假账,贪污其2000元运输款,遂四处告状,同时向法院起诉李XX等人。法院根据审计部门对李XX的账目审计结论、县、市、省三级政法机关对银行进账单的笔迹鉴定等事实证据,判决驳回了卜××的诉讼请求。这样,卜××认为三级政法机关都是“贪官”。从此卜××打着“最大的司法腐败案”牌子走上进京上访的漫漫长路。在此案中,卜××认为,“李××等人做出来的假帐目,即使是神仙也查不清楚”。其他三件案件也都是因为上访人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或者无证据而败诉,但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是法官人为地造成他们败诉。

  2.借上访为由,解决其他问题。这4件上访人,他们上访的由头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但是法院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复查且都是二级以上法院复查后给予的答复,但他们仍不服,又提供不出任何新证据,继续上访。在做他们工作的同时,问其具体请求时,并说不出对案件不服的理由,而是因为案件造成了他们的损失,有诉讼损失,有名誉损失等等要给予赔偿。在息访的2件案件中,经过当地党委政府与法院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后,解决了其生活中一些具体困难,有的解决了低保,解决了医疗保险和社会劳动保险等等,有的给予了其一次性的生活救助。未息访的2件案件,由于提出的条件无法无据无法实现,难以协调。

  3.一人上访,全家支持。在上访案件中,上访人长期上访,其中一重要原因是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支持,一是给予经济支持;二是人力支持;三是思想支持。上访需要复印大量的材料要复印费,要路费,要饮食费等,家里有经济来源的花光,没经济来源的,亲朋戚友借,子女给。如王××65岁了,其老伴在世时输了官司不服,老伴去世后,她不服上访,其本人无经济来源,子女都是个体户,经济状况良好,其上访经费都是子女给。如卜××,开始是一个人上访,去年干脆将在外地开出租的儿子叫回来陪他一起上访。且这些人家庭成员都是思想一致,一致认为,必须得上访,县里不解决就上访市里,市里不解决就省里,最后干脆直接进京。

  4.“串访”联络,“编外”律师“断案”。串访联络,编外“律师”的断案,是一些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原因,是给他们注入的上访强心剂。这些上访人在长期的上访中,结识了全国各地的上访人,他们互相联络,甚至约定聚会的时间、地点、周期。我在接待他们时,问:你们这样乐此不疲上北京,解决了什么问题?他们答:“我们去北京,一是上访,而是聚会”。此外,那些编外“律师”,为他们解答问题,书写材料,很明确的告诉上访者:你的官司一定能翻过来。鼓动上访人上访,赚取上访人的不法利益。如上访人王XX说:“法学教授讲了,我们的案件都得改判,要我们把材料写好一点,写细一点,马上送去北京”。可见,他们上访不是独立的行为,而是成为了“上访群”,成了那些所谓的“法学教授”的摇钱树。

  5.把住政府的“脉”,尝到上访的“甜头”。这些上访人,经过长期的上访,把住了政府的“脉”知道何时上访,在何地上访会引起政府的重视,会引起政府的注意。凡逢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大会议,他们就上访更勤。且都有意去那些法律条令禁止上访的地点去上访,甚至去告“洋状”,这样就会被遣送回当地,就会安排当地政府接人,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就会不愁回家的车船、餐饭、住宿费,甚至还会被当地政府好好接待。他们尝到了这样的甜头,故乐此不疲。如卜××2009年就进京三次,每次都是被遣送回的,而当地党委政府却束手无策,为了做其工作,控制他们上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是防不胜防,苦不堪言。综上原因,非正常上访者是思想偏执,固持已见,不达其目的难以对其做通工作,让其息访。

  四、积极求变:解决非正常访的对策建议

  1.认真复查上访人的案件,穷尽法律程序。涉诉涉访的上访的起源是对法院所判案件不服,对这类案件,我们应该认真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复查每一上访人的案件,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调卷复查,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交叉复查,解决其上访的源头,穷尽法律程序,最终作出书面答复。

  2.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后,上下级各部门解答要相一致。上访的案件穷尽了法律程序,作出了最终结论后,结论书应该送有关部门备案,以便各级各部门在接待时,对他们提出已复查的问题时,作出相一致的解释和答复,不能对其含糊其词,不能就已作出了最终结论的案件,为了“踢皮球”又书一张“信函”给上访人,上访人持“信函”又要求其他部门答复,由此,恶性循环,上访不止。

  3.本着以人为本,切实解决非正常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对家庭困难的信访当事人,一方面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更切实解决其要求的实际困难,法院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反馈上访人的思想动态,协助当地委政府协调有关具体问题,让上访者明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感受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心,使其真正从思想上做到息访。

  4.坚持政策和原则,不随意承诺。在接待和处理这类上访人时,对他们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要耐心细致的阐明党的政策,宣传法律,不得为了打发其走或是“踢皮球”,无原则的随意答应其要求,承诺某些事项,最终又得不到解决,这样无疑是给他们增添上访的理由,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5.对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那些非正常上访人员无理取闹,不听劝告者,扰乱正常的社会和办公秩序甚至殴打、谩骂接待人员的行为决不能迁就姑息,对在公共场合四处散步谣言,诽谤诬陷、恶意中伤办案人员和公务人员的恶劣行为,要严肃予以惩处。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飞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