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一住宅楼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等,其中还约定如发生纠纷,先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方拒付工资等原因,发生矛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报酬。该案是直接受理,还是先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形成纠纷争执焦点。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楼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属于有名合同,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标的为劳务,可纳入广义的劳务合同类。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法院起诉,可见,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否属同一类合同,答案显然不是。在审判实践中,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具体体现在主体资格、主体性质及其关系、雇主的义务、调整的法律、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等方面。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综上,法院对该案可直接受理,不受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