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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制度如何贯彻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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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湘军 尹小玲  发布时间:2010-01-28 15:00:1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速裁制度缓解了日益增多的民商纠纷案件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缩短了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当庭宣判率,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带来的程序性诉讼效益,具有独特的司法诉讼价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速裁制度如何贯彻案结事了,实现司法和谐,本文笔者从加快速裁程序流转速度,节省送达时间,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缩短就审期间;制定审限警戒制度、定期讨论案件制度,促进简普衔接;制定弹性工作制度,设置“周六法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速裁执行机制,协调速裁机制与审判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同步发展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速裁制度实现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所贡献。

  一、加快速裁程序流转速度,缩短就审期间。

  加快速裁程序流转速度,节省送达时间,实现速裁机制应有的简易快速性,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缩短就审期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意味着司法不公,对那些可由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必加以干涉。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当即开庭审理;当事人分别到庭的,采取在送达时告知或听取被告方对纷争事实的意见、调解意愿及缩短审理期限的意见,告知被告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征求其是否按速裁程序处理,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机制,在送达起诉状时,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速行审理的,我们直接下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5日答辩期间,应送达答辩期届满后的开庭传票。文书送达可采用电话通知、上门送达或当事人地址确认方式送达制度。

  二、制定审限警戒制度、定期讨论案件制度。

  对立案后已满7天不能审结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凭相关证据向庭长汇报原因,按简易案件速裁规则移转审理,切实从选择速裁机制中受益,更好地实践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原则。为保证案件质量,制定定期讨论案件制度。庭内集体讨论有争议或应适用普通程序而需移送审理的案件,以保证案件处置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

  三、强化举证责任,简化速裁审理程序。

  1、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在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将格式化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通过《诉讼指南》一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又减少法庭上宣传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法庭调查中,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不举证、不质证;在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对法律适用无意见的不辩论,直接进入当庭调解和经外裁判阶段;在法庭记录只重点记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认诺、自认、和解和舍弃等意思表示,其他从简。充分体现简易案件审理程序的简易特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不受民诉法第124条和第127条规定程序的拘束。

  2、简易程序的本质决定简易程序的本质属性是实体简单,程序简化,如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与其本性相违背。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不需多次开庭审理。参考外国及我国台湾的作法,简易程序一般都在一次期日内审结,故法院应强调举证时限,举证期限以一次期日内辩论终结为原则。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审理的案件,其开庭次数尽可能以一次为限。面对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及时举证造成重复开庭和诉讼迟延,为保证审判和程序及时终结,避免“证据提出随时主义”带来的弊病,实现程序正义,法院可采取在庭前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宣传,在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给当事人举证须知,列明举证责任分担、举证时限,并要求当事人务于期日携带有关证据到庭,期限届满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个别复杂案件外,小额钱债案件不得多次开庭,都应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以促进了一次开庭当庭宣判率的提高。

  3、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效率。适用速裁的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就是简单、快捷,主要是突出快收、快审、快结,给当事人一个简单明确的处理结果。此时纠纷的起因和过程往往不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法院可进行简化,略写原、被告诉称和辩称以及法理分析,重点放在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上。并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节约法院和当事人的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此条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确认制度。民法特别尊崇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意识自治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私权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是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予程序上的审查并予确认,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四、制定弹性工作制度,促进工作效率。

  针对有的案件需要在八小时以外的送达、开庭等实际情况,采取预约、晚上或节假日时间,也可采取到当事人家里开庭的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针对民事案件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当事人打官司到庭难的问题,许多人为了开庭请假而遭到单位的重罚,有的根本请不上假、有的涉及隐私不想让单位知道等状况,法院可以结合以上情况设立周六法庭,审理此类案件,给老百姓打官司提供了更多“便利”,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扩充便民制度的形式。“周六法庭”具体操作程序为:当事人可在立案期间、法庭书记员送达诉状时或案件开庭日确定前向法院提出“周六开庭”书面申请;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周六开庭书面申请后,随同案件转到速裁庭;速裁庭收案后,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具体决定是否排期周六开庭;“周六法庭”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按排开庭,非经当事人申请不得按排周六开庭。

  五、建立速裁执行机制。

  法院的速裁工作关系着法院审判机制的全面运作,在推行速裁机制同时,应配套相应的执行力量,跟案执行、快速执行,以实现案结事了。在执行机制的运作上也需在提速上下功夫,比如在确认调解(和解)协议的同时,告知义务一方必须履行义务,明确权利一方的执行请求权,只要义务一方逾期且不履行义务,可经权利一方申请而无须向义务一方送达执行通知,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方式,使法院的立、审、执一条龙走上快速通道,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以使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提速。

  六、建立困难群众及小额标的诉讼案件专人审理制度。

  针对赡养、继承、婚姻等涉弱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从司法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法院速裁机制的框架下,对涉弱势群体诉讼及婚姻家庭案件开辟 “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法院可成立涉及弱势群体诉讼案件速裁组,并指派专人审理。在立案方式上可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立案,一经立案,排期开庭,及时审结,尽快执结,力求使执行事项尽快兑现。依照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司法救助对象实行“减、缓、免”,让困难群众没钱也能打得起官司,坚持速裁速结,使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七、协调好速裁机制与审判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步发展。

  面对司法实践中仅对速裁案件的增比幅度及对速裁的效果的宣传,而缺乏将速裁置放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全局考虑,如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审判结构优化、诉讼成本与诉的平衡等。为实现速裁制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达到案结事了,故应实现速裁审判与法院审判、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步协调发展。在当事人主动申请或审判人员视案件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可启动速裁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协议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着力加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判前调解、执行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诉讼调解工作外,应不断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工作,积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多元化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人民法庭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大力探索新形势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运用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方法,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致力于法院速裁机制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对接和谐发展。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