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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现状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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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雅玲 唐以红  发布时间:2010-01-07 16:57:32 打印 字号: | |
  一、目前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现状。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何做好分工,以何标准分工,目前主要采取以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审级。按照最高院、省高院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及通知精神规定,我院可管辖案件如双方当事人在本辖区范围内,可受理标的金额在400万以下的案件;如一方当事人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可受理200万以下的案件。联系我院所管辖的地域,有限(股份)公司、城乡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尚处在发展之中,经济规模比较小,缺乏大型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商品交易金额都不大。从近三年株洲县法院立案统计数据看,民商事案件涉案标的金额往往只有几万至几十万元,上百万的微乎及微,由此引发的级别管辖冲突争议没有出现过。受理案件标的金额均在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改革建议。

  目前,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采用以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审级。这类民商事案件具备的特征是双方主体固定、纠纷事实具有不可分性、属于同一事实,只能存在一个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主体资格相同,纠纷事实不具有同一性,各自独立,但性质相同,分别起诉情况下如何处理,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此规定。如案例:中铁某局在我县境内多处乡镇地段修建武广高铁。其大型运输车辆先后损坏多条县属公路路面,每条路面损失均在上百万元。某局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多个案件,本院是单独立案处理,还是建议原告方将数案合并作为一个整体案件向中院起诉。从诉讼构成理论来看,上述单独事例均可形成独立之诉,并不存在故意拆分之嫌。但从节约司法资源、司法为民的角度讲可以将上述几案合并成一个案件,按照总标的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实行并案立案,合并审理。对基层法院而言,这类案件存在巨大的诉讼费利益,并案立案,合并审理应该不会发生。作为被告方在答辩期内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中级法院如何裁决此类异议,很难作出决定。但从价值选择来讲,后者处理意见应妥当些。为此,建议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主要采用以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管辖法院。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发现诉讼请求标的额与提供的合同标的金额不符,足以引起级别管辖争议的,该如何立案,目前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如某案例:,甲乙两个企业,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甲方起诉,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合同,判决乙方返还价值5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从其提供证据看,当初签定合同时,合同载明土地实际价值为500余万元。上述案例说明从当事人处分权利来看,该案基层法院可以立案。但进入程序后,被告方在答辩期内不认可,提出应按合同标的物实际金额来确定管辖法院,请求移送中院审理。对此,应认可被告方意见,裁定移送。如被告方在答辩期间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无证据证实,且又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价值鉴定的,应予允许,管辖异议视鉴定后再决定。综上,建议对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民商事级别管辖明确中级法院可受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重大影响的理解应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多少人、案情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金额多少等规定内容 。现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操作指导意见,只笼统规定须具备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形。现在基层法院遇到的民间借贷纠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集团诉讼案涉案人数往往几十至成百,涉案金额累计有时可高达上千万元。从个案看,影响微乎,从整体看,地区影响重大。上述集团诉讼案件地区牵涉关系复杂,基层法院处理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影响社会稳定,故起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上述案件由中级法院提级管辖从立案把关,实体处理、将来执行协调都比基层法院处理产生的社会效果较好。对此,建议对重大影响作出具体可操作性规定。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