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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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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绵喜  发布时间:2010-01-04 09:03:07 打印 字号: | |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的立身之基、从业之本。任何一名法官,都应当把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作为从事法官职业的必修之课。2009年,我院遵照上级党委政法委的要求,认真开展以公正、廉洁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失为增强法官以至法院所有干警职业道德素养的极好举措。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真正提高,不只在于几次大规模的教育活动,而更在于经常地、持之以恒的自我修养。

  一、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定义

  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法院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活动中应该具备的法官职业基本道德品质和遵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社会道德。社会道德是一定社会的人们共同遵守的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社会、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里,社会道德的主流往往是维护统治阶级主导地位的行为规范。任何时期的主流道德观念,都打着时代的和阶级的印记。它是一种对人的评价尺度。在任何社会群体中,违背社会公众道德的行为都要受到人们谴责,人们会给他以负面评价,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借以约束他的行为。比如在中国,一个人若不仁不义、不忠不孝,人们就会给他以不好的名声。它是一种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对很多人来说,遵守社会道德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

  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本行业、本职业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反映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反映职业、行业以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是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都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作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它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中形成、具有某一职业特征的道德传统、道德习惯、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总是从本职业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及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使本职业、本行业从业人员接受和执行,并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要求,较之其他职业,有着更高、更严的规范要求。这是因为,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道德一般包括忠诚、公正、文明、廉洁、严谨诸方面的内容。但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下,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与其它社会形态下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从其形式看基本一致,但从其所包含的内涵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和民主性,人民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必须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前提,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二、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根据我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当忠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首先,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对党忠诚,对党的事业忠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人民法院法官的一切履职行为,都是党的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法官只有对党忠诚,对党的事业忠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其次,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对人民忠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法官应当把忠于人民作为自己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解难,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殚精竭虑。其三,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对国家忠诚。一是忠于祖国,这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要求,一个对自己祖国不忠诚的法官,谈不上忠于这个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人民事业;二是忠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法院本身就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忠诚卫士;三是忠于国家政策、法令,国家的政策、法令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成为国家政策、法令的忠实执行者。其四,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对宪法和法律忠诚,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崇尚宪法和法律,奉行法律,捍卫法律,视宪法和法律为生命。其五,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首先,人民法院法官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忠于事实与法律,勤勉敬业,不畏艰难,兢兢业业工作,踏踏实实办案,细心耐烦地去审查每一个事实,化解每一个矛盾,解决每一个问题,把其所承办的案件办成铁案;其次,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学识,自觉加强学习,熟知法律法规,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增强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司法水平。

  第二,应当公正。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是为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而展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之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首先,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坚持崇尚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自觉增强抗干扰和抵御腐败的能力,维护和保障好法律的神圣和正义,确保公正司法。其次,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确保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三,人民法院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坚持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平等保护,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尺度的统一。其四,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在施法上既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又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对待每件案子,既要坚持以公道正直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公开地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又要在实体处理上坚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原则,依法、准确、及时审理各类案件。不容许重程序轻实体,也不容许重实体轻程序,互有偏颇。

  第三、应当廉洁。这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没有法官自身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有处理案件的公平公正。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有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品格。人民法院法官因其“人民性”,更应当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明取信于民。在履行职责时,不利用职务和地位上的便利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请钓、请玩和红包礼金及其他利益;不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不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不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如在履职期间和退休后两年内担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等);不对未决案件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同时,要经常向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他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应当文明。这是人民法院法官的形象标志。人民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说到底就是法官以自己的司法理念、情感、作风和业务技能引导和感染案件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公正文明处理好争端,以真正达到息纷止争之目的。人民法院法官应该有虚怀若谷的胸怀,公平待人的处事风格;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着装整齐,准时出庭,集中精力,专注庭审,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总之,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在办案过程中做到态度谦和、举止儒雅、热情文明、耐心听诉,处处体现出高尚的品德和典范的行为作风;面对贫富、地位、种族、年龄等各不相同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都要做到一视同仁,都要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文明办案,居中裁判。

  第五、应当严谨。这是人民法院法官应有的人格品质。人民法院法官是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法官的言谈举止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因此,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有着不同常人的威严,在言谈举止方面始终保持谨严慎行,说话处事都要符合法律的规范。不能不负责任地乱表态、乱作为,也不能敷衍塞责地应付“差事”。 尤其是对待案件当事人,一言一行都要做到文明、依法、热情、耐心、细致,不可粗枝大叶,马虎了事。必须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不能随意打探他人办案情况、干预他人办案,更不能无端透露案情。要独善其身,谨慎从事,坦荡做人。

  三、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

  人民法院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说,是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改造”逐步形成的。这种教育和改造离不开群众的社会实践,离不开在实践中个人的主观努力。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增强道德意识。意识是行为的先导。道德意识亦即道德认识,或称道德感。一个没有正确的高尚的职业道德认识的人,不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成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的人民法院法官。因此,增强道德意识是加强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先决条件。第一,要有准则意识。要熟知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和意义,自觉以道德准则衡量自己、要求自己,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规范自己的职务言行,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第二,要有自律意识。要自觉以道德规范对自己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改造、自我提高。一个对自己不能自我约束,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目无法纪、目无尊长,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不遵守公共秩序的法官,不可能是一个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的法官。第三,要有守恒意识。养成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道德习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要靠长期坚守、持之以恒的磨练而成。其四,要有团队意识。人民法院任何一项审判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完成,没有全体干警的全策全力、团结一心和通力合作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正确认识自己的作用和团队的力量,树立高度的团队意识,也是加强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要素。

  2、树立道德信念。这是法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核心。信念就是追求,道德信念就是道德追求。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道德行为来源于道德信念。有什么道德信念,就有什么道德行为,一个没有高尚职业道德信念的法官,不可能成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修养的法官。人民法院法官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修养,就应当树立起新型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理念和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戴、所期待的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并以此作为终身追求的目标,为之奋斗,为之努力,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3、锻炼道德意志。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锻炼道德意志,就是要在平时工作、生活中有意识地按照道德规范、道德标准从严要求和规范自己,摒弃一切不合道德规范、不合职业要求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在履行职责时,面对诸如来自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各方面阻力和干预的情况,不动摇、不妥协、不退让,不放弃原则,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坚强的道德意志靠自己长期的磨练而成,而意志的磨炼是要建立在有坚定的信念基础之上的。没有坚定的信念就难以有坚强的意志,没有坚强的意志作支撑,就难以坚守自己的信念。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的修炼养成,必须要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去坚守、去实践、去实现自己已经树立起的道德信念,坚持不懈地用正确动机战胜错误动机,排除干扰、扫除障碍;不畏权势、拒腐抗惑;不慕虚荣、淡泊名利,始终坚持养成良好行为。

  4、加强文化修养。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必然要求。渊博的知识既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又是胜任法官工作的重要基础。一名法官如果仅有满腔热情,而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没有高水平的文化素养,没有文明的司法礼仪,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不能算是一个有职业道德修养的好法官。道德情操、文化素养、司法礼仪、业务本领的形成途径主要在于学习。人民法院法官要常与良师益友交往,阅读高品位的书刊,认真学习和掌握道德理论、原则和规范;勤奋学习法律及相关科学,掌握和提高作为法官应具备的渊博知识、娴熟技能、高尚的人格魅力、 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学习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勤于实践,着重提高自己的道德判断能力,即判断的独立性、判断的准确性和判断标准的同一性,做到慎独、慎行。要学会独立思考,独立评判,不受他人干扰,不要人云亦云;准确判断事物,深层次研究事物的本质,不受表面现象所迷惑;坚持用同一标准客观公正的评价自己和他人,不要对己宽对人严,自己对自己采取放任态度。

  5、养成道德习惯。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道德习惯是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渐行渐近的修养过程,必须通过自己有意识的实践努力和自我意志监督而成。首先,必须提高道德行为能力(实践能力),“言语的巨人行动的矮子”难成大事,而且是他人不能信任的。其次,必须要诚实,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其三,必须要慎独,在无人知晓、一人独处之时,也能严格自律、自觉守德。其四,必须要讲良心,即在履行社会义务时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行为之前自我制约行为动机,行为之中自我监督行为过程,行为之后自我评价行为后果,或欣慰、或愧悔,自觉以道德标准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其五,必须要守恒,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不做坏事,自觉将道德行为升华成日常行为习惯。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