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确定司法警察工作发展方向,再来深入探讨改革的思路与构想。
一、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
(三)司法警察队伍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发展方向
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发展: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联动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二)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
(三)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四)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树立的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人民法院的各项诉讼活动,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安心本职工作;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爱憎分明,刚正不阿,公正执法;要纪律严明,服从指挥;要作风踏实、严谨,不自由散漫;要业务精通,训练有素,关健时刻能拉得出,打得响;要注重效率,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要清正廉洁,甘守清贫,不贪赃枉法,受礼受贿;要注意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组织纪律理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要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集体精神。当然,司法警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不是无原则的,或是完全被动的,遇到一些根本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或明显违法的指令,司法警察有权予以拒绝。在执行命令中遇到的与自己理解不相一致的,甚至有不同看法的,司法警察可以向发出命令的领导提出,供领导参考,若意见未被采纳,则仍应按原命令执行,个人意见予以保留。
(四)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理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实质和核心,宪法修正案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制化。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一个重要部门的司法警察队伍首先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要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践行司法为民,在平时的工作中处处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的思想,无论是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在执行押解、值庭、拘传、拘留、查封、扣押职责时,要给予执行对象以人文关怀,不能对他们进行体罚或用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训斥,让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在感受到法制威严的同时,也享受到基本的人格尊严。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还体现在法警队领导的警务管理、警员与警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方面。在警务管理中,队领导应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干警对警务管理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关心干警的政治进步和个人生活,从优待警,使干警能安心本职工作,在执行任务时发扬集体精神,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五)注重程序,规范操作,讲究效率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程序保障理念。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都是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操作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规定,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司法警察应当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权,不得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不得泄露具体案情。要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讲究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各项保障工作。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改革构想
根据以上分析,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入手:
(一)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
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二)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
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三)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
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传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
(四)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