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法院通过对委托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实际执行到位率不到20%,影响了执行工作良性运作与顺利开展。造成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低困难与原因,主要有:
一、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一方面,一部分被委托法院采取预收执行费后立案的做法,往往以申请人未交纳执行费为由,将案件无限期搁置,不予立案。另一方面,被委托法院所在地法院已经将接受委托的回执发往委托法院所在地法院,但案件实际上并未立案执行,甚至出现委托执行后委托材料下落不明的情况。
二、在合作上缺少配合。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间法院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少数法院甚至因为本法院的委托案件没被对方法院执行,就千方百计挑对方法院委托案件的毛病,找借口不予立案,轻易退回委托法院,或者久拖不执。
三、在材料上疏忽不全。据调研,委托材料不齐全,有时需要补好几次,这样人为加重了委托案件的执行难度。此外,材料中存在用法律文书复印件代替法律文书副本;没有委托法院明确、直接的联系方式;缺少案件审理中对财产的保全情况、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债权是否有担保等重要说明性材料的问题。
对此,该院建议:
一、逐案建立详细台帐,做好衔接配合工作。案件通过转到执行法院以后,执行庭内勤要及时到立案庭进行立案,在立案庭转送执行机构后,执行庭内勤要做好委托案件的登记,建立台帐。
二、落实承办人责任,实行销号制度。对委托案件统一登记,确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具体承办该案。若受托法院来函要求中止或终结或者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做出处理。
三、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并列入本院司法统计和案件评查范围之内,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内外有别。通过上级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定期检查,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结受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