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诉讼案件不断攀升,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同志曾经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滞后之间的矛盾。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产生了不良后果,比如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民事诉讼的及时审理原则难以实现;时间紧、任务重使案件的处理难于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现在整个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非常大的工作压力,审判负荷过重,整天疲于应付,严重影响了法官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体健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迫在眉睫。我院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减轻业务庭室法官的工作负荷,简化诉讼程序,做到案结事了,于今年6月起在立案庭中专门增加了调解职能,负责全院立案调解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今后如何搞好立案调解工作进行分析。
一、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一)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
我院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为了增强我院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讼初始阶段的作用。
(二)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无论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阶段的调解或立案庭委托特邀调解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的调解,都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
(2)一次性调解原则。同一纠纷经立案法官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不得再次启动立案阶段的调解程序。
(3)限时调解原则。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应当于5内调解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日。
(4)对于立案调解给予司法保障的原则。通过立案阶段的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以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另外,人民调解组织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方案,在调解不成立案后,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材料使用。
(三)立案调解工作机制体系构成
立案调解机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立案阶段的调解机制,诉前保全的调解机制。
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阶段的和解和息诉工作,指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对于有诉前化解可能的纠纷,提出诉前化解的建议,指导起诉人选择诉前调解的制度,并自行化解纠纷;二是启动调解联动机制,指由立案庭法官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行业协会、职能部门等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保全的和解机制主要借助于诉前财产保全工作。通过加大诉前财产保全的工作力度,提高财产保全的到位率,实现“以诉前保全促审判、促执行、促和解”。
(四)立案调解工作模式的特点与优势
立案调解工作模式具有其他调解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具有纠纷解决力量的社会性。诉前和解可以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邀请与争议有关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调解,形成调解的合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次,具有纠纷解决程序的灵活性。不必拘泥于成文法,道德、习惯、情理、行业规范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都可以作为调解的依据,能够有效克服司法囿于法律规范的刚性局限。再次,纠纷解决效果的实效性。立案调解可一次性解决多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将相关矛盾一并解决,甚至一步执行到位,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体现了纠纷解决的实效性。最后,调解性质的和谐性。受“无讼”、“和为贵”等传统文化和厌诉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普遍不愿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因此,立案调解给了他们一次不要到法庭上坐被告席的机会,在立案时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就解决了纠纷,这样往往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二、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成效分析
我院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实行以来,院党组对立案调解工作非常重视,贺武夷院长亲自带领立案庭庭长等人到兄弟法院学习取经,并从业务庭中抽调一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到立案庭专门进行立案调解工作,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从而为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我院自今年6月份开始实行立案调解以来,共调解案件22件,调解数量都占全院同期调解案件的15%。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交口称赞,真正实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的目的,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充分统一。
(一)践行司法为民,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程序严格,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程序使得当事人耗费大量的经济和人力成本。立案调解在诉讼形成前介入调解、化解矛盾,首先,在纠纷解决上更为经济。立案调解不要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同时也节约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律师费、误工费、车旅费等大量开支,使得当事人能更便宜地化解纠纷。其次,在时间上更为快捷。立案调解省却了送达、开庭等诉讼程序,一般纠纷调解时间不超过5日,使得当事人能更快捷化解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二)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联动机制是立案调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工作方法,即借助社会相关部门的力量,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这种“借力而行”的做法具有化解人员广泛、化解方式灵活、解决成本低廉和解决效率高效的特点。在实践中我院使用调解联动机制,先后成功化解了涉及原株玻600余名退休工人的群体性、敏感性、适用法律一定困难等不宜以裁判方式解决的纠纷,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有效的减压,促进了社会和谐。
目前,我院与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等多个部门建立的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今后将会及时、有效地化解一大批矛盾争议,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减轻压力,实现审判态势良性化
第一,我院试行了立案调解工作后,一些简易纠纷在立案庭甚至立案前就得到解决,有效遏制了收案量过快增长的趋势,从而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二,审判态势的优化。业务庭收案量的减少一方面使得法官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审理进入诉讼程序的复杂案件中去,从而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纠纷的彻底化解,也减少了执行、审判监督、信访等部门以及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缓解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
三、立案调解工作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诉法没有为立案调解确立一套规范的制度,因此立案调解在施行过程中缺少明确的规范和具体程序,从而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立案调解适用范围有限
我院在前期调研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发现民商事纠纷中法律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借贷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涉劳纠纷均较适宜立案调解方式化解。但是由于施行立案调解工作模式仅近半年的时间,还有一些适合立案调解的案件需要在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寻找其规律,逐步扩大立案调解的范围。
(二)选择立案调解方式的当事人数有限
立案调解的适用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而由于目前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程序还比较陌生,不少起诉者在立案前不能心平气和地对待纠纷和矛盾,被告在得知被诉时也不能理性地以寻求纠纷解决的途径,因此双方当事人同时愿意接受立案调解的比例不高,实践中我院仅20.2%的案件当事人同意接受立案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诉前和解,则调解工作无法进行,这种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完全依靠当事人的意愿启动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机制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
(三)调解联动机制有待健全
联合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联动,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纠纷是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特点,目前我院与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等建立了联动机制。但由于基本立法与制度设计长期以来忽视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培育,过多地将纠纷处理权向法院集中,其他部门缺乏参与调解联动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部门在参与调解联动化解社会纠纷时,没有得到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制度支持。如何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统一的立案调解调解机制,发挥联动机制更大的效力,也是我们目前要解决的问题。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并建议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多项措施,更好地发挥立案调解工作机制的优势。
(一)加强立案调解的宣传力度
针对人民群众对立案调解的快捷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情况,我们要加强对立案调解的宣传力度,在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要向当事人宣传立案调解的性质、特点。在立案大厅的墙上公开设立立案调解的宣传板报,说明立案调解的性质、特点,适用范围、条件以及法律效力。让当事人在打官司时就知道立案调解,便于其选择立案调解。
(二)将立案调解作为审判程序的前置程序
为了促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一些国家创设了颇有特色的司法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有90%以上的民事案件通过各种ADR得以化解。在德国,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向当事人发出附有理由的书面建议,以促使当事人尽可能达成协议。即使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在庭审中,要介绍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并以中立者的立场进行陈述,解释最终判决的机会和风险。在此基础上,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此外,对于小额诉讼,德国法律还规定了强制调解,即首先要进入调解程序,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鉴于目前主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比例不高,建议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民事纠纷中,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作为立案调解机制启动的条件,将立案调解作为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比如离婚纠纷、法律事实清楚的简单债务纠纷等。采用这种方式启动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并不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依照启动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后,采取什么样的结果解决纠纷,都最终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即使第三人居中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而强制调解在我国立法中也并非没有先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三)扩大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加大对宜调解、特别是适合立案调解的案件类型的调研力度,我院在实践中已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今后立案调解范围将会扩展到十余种纠纷,包括商事纠纷、行政纠纷的化解,以及部分刑事自诉的息诉工作。进一步扩大立案调解适用范围可以最大程度地引导纠纷的快速化解,也可以提高司法诉讼资源的效率。
(四)发挥调解联动机制更大的作用
首先,进一步扩大调解联动机制的广度。目前,在与司法局、区交警大队建立联合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扩大联动范围,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消协等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沟通联络,发挥他们在调解处理某类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搭建联动工作的平台,力争化解一部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其次,加大联动单位的联络力度。随着联动单位的增多,很有必要设立专人负责调解联动机制的联络工作,包括纠纷材料移送、调解结果等统计。建议建立独立、统一的联合调解机构,集中处理各类纠纷。对外,由该机构统一面向社会,受理民事、商事等各类纠纷;对内,实行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和多元化。一方面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聘请各有专长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主持调解人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调解组织、专业人士、退休法官中选聘;另一方面,调解机构应兼顾全面性,各个领域和行业都应当有部分代表。工作模式也可以多样化,如在沟通调解方式上,可以通过网站等现代交流工具,也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地点等等。有了这样的统一调解机构,也能够增强法院与调解组织的联系,建立法院与非诉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紧密衔接。
(五)杜绝“立案难”现象
立案调解不应增加当事人立案的难度,要杜绝因当事人不愿意进行立案调解,而造成当事人“立案难”。因此,法院应当在进行立案调解时确立“能调则调、当立则立”的原则,并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落实。建议一是设置一些工作原则,比如自愿原则,保证立案调解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一次性调解原则等。二是设立“投诉负责制”,有投诉一律彻查。在窗口接待的投诉,先由庭长查办,再交由纪检审查。三是广泛接受监督。召开特邀监督员征求意见会,专题收集、听取、征求监督员对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以防微杜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升;邀请人大代表走进立案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拓宽监督渠道。
在实践探索中,我们不断完善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效力。近半年来,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赢得了了大人民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