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享有一项专利技术,该专利尚在保护期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同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丙市某银行有存款,于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向丙市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无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丙市中级法院遂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乙公司位于丙市某银行的存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在十五日内对该专利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丁市(省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却被告知,由于丙市中级法院无专利案件管辖权,依法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丙市中级法院裁定财产保全错误,要求甲公司重新向丁市中级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丙市中级法院对该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有管辖权。理由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1条第一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该条款明确赋予财产所在地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权。本案要保全的财产位于丙市,依法应由丙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甲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申请,丙市中级法院有权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年)29号]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丙市中级法院认为即使其没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其对有关专利纠纷案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没有错误。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其不能受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起诉。甲公司向省会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时,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丁市中级法院即可。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
第一、专利纠纷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上述第3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有关专利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专利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归入专利纠纷案件之中,依法由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专利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法律对此类案件实行法定的集中管辖,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享有管辖权。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没有管辖权,因此无权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由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