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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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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湘军  发布时间:2009-11-13 14:48:13 打印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是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原则,在打击犯罪的总体方针政策不动摇的同时,处理好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度。如何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如下:

  1、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法官做调解工作的能动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进行指标量化考核,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在年终评先树优时作为评选依据。

  2、增强调解工作的主动性,杜绝调解工作走过场。建议将庭前调解工作设立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刑事审判庭接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应调解的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调解一次以上,由主审法官负责承办案件的庭前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过程的始终。

  3、针对案件不同的特点,把握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时机,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庭前阶段强化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主动配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应及时阅卷,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和心态,积极进行法律释明。被害人对赔偿规定有所了解后,对赔偿数额的估算较为合理,尤其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的现象大大减少。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真正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庭审阶段通过开庭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引导双方的情绪,减少对抗。同时结合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和公诉意见,当庭主持调解,化解纠纷。庭后阶段,辩法析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庭审结束后进一步做耐心、细致的具体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敦促赔偿款如期到位。对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拒不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作为衡量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酌定从重情节。 

  4、多元主体参与调解,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羁押、被害人伤残较多的情况,当事人很难就赔偿事宜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其亲属、朋友、代理人参与调解有利于提高调解结案。故在调解方式上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内有威望的人士、村委、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

  5、情法结合突破调解难点。如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金额较高,被告人往往难以接受,尤其一些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不少被告人没有赔偿的经济能力。而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互不让步,成为调解工作的一个难点。故在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下,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综合考虑被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入手,积极寻找并引导当事人建立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6、人民陪审员陪审陪调。针对以往陪审员只参与开庭,作用发挥单一等方面的状况,认真组织、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多个环节的调解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7、赔偿方式灵活多样。针对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问题,采用分期分批履行赔偿和以物代赔及用债权、收益权抵押多种赔偿方式使案件调解结案。

  8、建立救助基金,缓解被害人经济困难。通过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救助基金,对因受犯罪侵害而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加害人又无能力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被害人适当资助解决其部分实际生活困难,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赔偿协议,使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