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机制符合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精神,如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如下:
1、从立法上完善。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定位不明。目前推行的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框架下的摸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不足以支持速裁机制成为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审理程序。在立法上解决速裁机制的定位,建议立法上将速裁机制明确为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行的独立程序,适用于解决简易的民商事纠纷。
2、突破简易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审理方式选择上速裁机制予以鼓励。速裁机制缺乏对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上的积极评价和鼓励。速裁机制的司法实践多集中在简化庭审程序,简化法律文书,简化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其案件受理费标准与其他案件并无差异。有些被告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也制约了速裁机制的效果,有些被告不同意放弃答辩期、不恰当地提出管辖异议等方式也排斥了速裁机制的适用。可采取由当事人享有适用速裁机制的选择权,降低速裁机制案件受理费标准、缩短答辩期、快审快结快速执行等措施,倡导、鼓励原告当事人选择快速审理机制,引导被告当事人不滥用各项抗辩权利,接受速裁机制自觉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
3、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室。目前法院系统对速裁机制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有些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速裁庭室,打破了原各业务庭室受理案件类型的平衡,引起了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各项审判管理考核数据的变化,有些法院没有成立速裁庭室,仍由立案庭分流案件。
4、建立速裁机制的管理部门。目前上级法院对速裁机制缺少统一的分线管理。速裁机制主要在基层法院推行,上级法院没有与之对口管理的部门。可在上级法院成立一个部门协调、管理基层法院的速裁机制的工作,促进各法院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民商事快速审理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5、加大速裁机制的法律宣传。目前当事人对速裁机制存在不信任的心理。有些当事人对速裁机制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表现出不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慎重处理,甚至认为速裁机制审理不利于保护其个人权益,对速裁机制的适用存在怀疑。可通过速裁机制与假日审判、巡回审判等司法便民措施的高度结合,加大速裁机制司法为民的宣传力度,赢得民众对速裁机制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