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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审理查明判决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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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湘军  发布时间:2009-11-10 14:56: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陈XX于2008年3月15日经人介绍与被告李XX相识。2008年3月21日,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原告陈XX向法院起诉离婚,2009年2月24日,法院缺席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XX于2009年3月9日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2009年9月17日原告陈XX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分歧】:就原告陈XX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陈XX的再次起诉,应依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是,原告陈XX的再次起诉在立案时虽未满六个月但在开庭审理、判决时已满六个月,从方便当事人,免除诉累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本案应依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原告陈XX的再次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陈XX的再次起诉在立案时未满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是指立案时已满六个月。立案时未满而审理期间已满六个月不影响未满六个月期限的认定。

  2、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六个月的起算点应指判决生效之后起算,即指原、被告均收到判决书且经过十五天的上诉期后开始计算。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书需经上诉期后才生效,判决书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3、立案时虽未满六个月在审理期间内届满六个月与立案时已满六个月在案件事实上可能无差异,但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执法的严肃性应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