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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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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李平 余思思  发布时间:2009-11-09 09:47:29 打印 字号: | |
  证人出庭作证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前沿性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到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主要有如下原因:

  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儒家要求“克已复礼”,崇尚“无讼,其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至今,还深刻影响着民众的思想、言行。因此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有些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崇尚法治、法律至上的思想,且有些民众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既使亲眼目睹整个案情,也往往瞻前顾后,不愿当庭作证。

  3、证人保障机制欠缺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证人权利保障机制,现行规定又侧重于事后救济,预防功能差,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的同步保护,因此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4、经济补偿的欠缺影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有精神压力,还需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这就需要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国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导致证人出于对经济损失的顾忌而未出庭作证。

  针对证人到庭率低的现象,为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如下:

  1、在庭前对证人进行法律释明,使证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对出庭作证的错误和模糊认识,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出庭作证。

  2、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待判决作出或调解达成时一并作出处理,有效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在一些敏感性强、矛盾容易激化、证人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中,证人可以不出庭,由审判人员到证人处核实其身份,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调查笔录。庭审时,由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防止因当庭对质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危及证人人身安全。

  4、健全证人保护机制。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将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以便能更有力地保护证人。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庭前保护是在开庭审理前对证人采取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庭中保护是对证人出庭作证期间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