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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法院反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及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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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高尚  发布时间:2009-11-09 09:31: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城市扩张而征收近郊区农民集体土地越来越多。不少农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限制或剥夺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权利,引发了矛盾和冲突,使得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日益突出,收案数和结案数均逐年增加。我院2007年以前此类案件尚是少数,但2008年到现在为止已受理此类案件31件。经调解,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共17件,达到了55%。调解结案,达成补偿协议的3件,达10%。其余均判决结案,达35%,对判决支持的,当事村组阻力挺大,造成判决一直难以执行。判决不支持的,当事人久缠不休,上诉、上访居多,此类案件成为困扰法院的一大难点。

  一、就我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实践来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有下列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四多两难”。

  (一)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村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

  (二)案由多样化。有的村或村民小组对此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性质、名称认识理解不一致,有的并不将全部土地征收补偿费一次性分配完毕,而是分数次进行分配,并且分配项目不清,导致人民法院立案的案由多样化。

  (三)案件类型多样化。有农村姑娘嫁非农业户口的丈夫(简称农嫁非)未分配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农村姑娘嫁农村户口的丈夫(简称农嫁农)但因各种原因其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入赘女婿及所生子女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参与分配的,有丧偶或离异后续娶的妻子户口已迁入但没有享有分配款的,有离异后女方未迁出户口但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随改嫁的母亲或入赘的父亲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的子女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大中专在校生因户口已迁往学校不能享有分配款的。从近年来所受理的实际情况看,还有外来户、独生子女、征地过程中死亡人口、回村退养退休人员、胎儿、新生儿、服刑人员、现役军人、违反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等不同类型的主体未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款的情况。

  (四)裁判结果多样化。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各不相同。

  (五)原告取证难。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村出面签订,有的由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出面征订,且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也没有进行细化,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征收手续方面的资料,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

  (六)执行难。一般来说,这类纠纷中的分配方案,多数都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执行这类案件,涉及个人经济利益,多数村民情绪对立,而且村委会不配合,甚至煽动群众围堵执行人员。不少地方征地款、补助费已分配完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此类分配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 

  二、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司法对策

  (一)户籍管理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健全。针对当前户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人户一致、户随人走、迁徙自由。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针对失地农民,政府应予办理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应当协助安排工作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使农民今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有长远的制度和财产保障。

  (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应进一步完善。目前土地征收、分配中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及操作程序不尽合理也是导致农民情绪激动,不断诉讼、上访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政府部门首先应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确立兼顾国家、社会、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各方利益并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的公正合理的土地管理、征收、补偿等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操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及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应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中,必须要涉及到大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最基层的农村干部,有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将法律制度予以真正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开展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素质,讲究工作方法。落实基层民主制度,涉及征收土地等问题一律依法交由村民民主讨论,实行彻底公开。 

  (五)相关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完善。针对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规范、统一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各地基层法院具体操作执行,正确裁判。 1、受理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应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统一立案案由,维护法律的严肃、权威、一致。在行政救济手段无法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时,应肯定司法审查的介入,保证救济途径的畅通。 2、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不能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主要指是否以本村内的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的根本保障、在本村是否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是否尽了主要义务,如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缴纳税费、实行计划生育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对农嫁非、农嫁农,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异乡异地的农村妇女或入赘女婿在本地结合后、又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五保户收养子女的、原系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的义务兵,遵守或违反计划生育的子女等等不同类型的分配主体,司法解释不应回避,应根据合理的农村习惯、村规民约或法律政策分别作出不同的限制规定。 3、对举证责任要有特殊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分配过多少数额的费用即可,其余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方来承担。 4、最重要的是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的解决机制要确立起来。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