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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法官的精英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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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芬  发布时间:2009-11-06 14:34:33 打印 字号: | |
  美国德沃金曾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可见,法官在人民法院里应该是摆在最为重要的位置。法官不但是法律职业阶层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法院改革最具活力的决定因素。法官是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司法裁判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是法律精英和社会精英。在我国这样一个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里,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并未实现精英化,未能成为一个精英阶层。很明显,这与我们依法治国的方略是背道而驰的。那么,如何实现基层法院法官的精英化呢?在此,笔者略谈己见。

  第一,精简法官人数。当前,基层法院为实现“高薪养廉”,迫切需要减少法官人数,从而提升法官素质与职业道德。当然,在提出这个观点以后,立刻会有人质疑:现阶段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相当繁重,部分地方的基层法院的每个法官平均每年审理的案件数超过200件,甚至于更多。在减少法官数量以后,岂不是将更进一步加重法官的审判负担?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身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对一些基层法院的实地调研,发现基层法院所谓的“法官”并不是专职审案的,而是要承担大量繁杂的审判辅助工作,比如送达法律文书、联络当事人、打印……这样一来,法官专门从事复杂精细、富有知识和智慧性的审判工作的时间大幅度减少,因此,审理的案件越多,感觉压力越大,究其主要原因则是审判辅助工作占用的时间太多。在减少法官数量以后,法官只负责审判工作,将大量的审判辅助工作交由书记员完成,使其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审案。

  第二,逐步形成对法官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制度,造就学者型法官队伍。基层法官工作在审判第一线的法官每天接触到的是最底层的人民群众,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日益复杂性决定了对法官定期培训的必要性。建议对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隔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更新和充实法官的现有知识。

  第三,坚持在身份、待遇上将法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区别开来。现在基层法院的法官与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在身份、待遇上的差别并不大,有的地方甚至法官的待遇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等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因为法官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他完全从事脑力劳动,运用自己的知识与智慧来解决问题,在身份与待遇上将其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开来,将激发法官对审判工作的热爱,从而促进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第四,实行法官编制定额。基层法院实行法官编制定额以后,意味着法官的数量是一定的,在具备审判资格的人中,择优选拔,确保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是最优秀的。这样不但可以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将大大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