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领域的前沿阵地,承办着全国法院系统80%左右的案件,工作任务繁重,与人民群众接触面广,但同时基层法院也最容易出问题。据有关资料表明,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因违纪受处理总数6758人中,基层法院干警占80%。少数干警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规划》中强调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全党必须始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事关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推基层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目前,部分法院,尤其是在部分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中,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思想认识上,少数同志觉得反腐败那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事情,廉政建设是领导关心的工作,一般干警手中的权力不大,不会发生腐败行为。就算个别干警或法官犯点错误,也很少有人意识到那是腐败行为。在具体工作中,有时还会出现“弱”、“虚”、“难”的现象。“弱”,主要体现在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往往放在领导干部这个小群体,而弱化了一般干警这个大的群体,从制定的廉政各项规定中大都是针对领导干部,很少涉及一般干警。此外,在每次的党风廉政检查考核,针对的也是领导干部,而忽视了一般干警这个层次。“虚”,主要体现在一些法院的廉政建设问题停留在面上,很少能深入下去。由于把党风廉政的对象重点放在了领导干部身上,因此,对基层法院尤其是一般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中,就出现了传达文件,提出要求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尤其是在对基层法院一般干部的监督上,很少把他们放在监督者的视野范围内,造成有些一般干部对廉政建设不重视,对自己有放松要求的现象。“难”,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工作“杂”而“乱”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基层得到落实。因此,作为基层法院来说往往只把主要工作作为大事来抓,而忽视了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检查落实等工作。另外,领导机关抓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没有放在基层法院,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开展廉政建设工作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基层法院的廉政建设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下功夫认真去抓。
法院廉政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照搬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模式。如果脱离了法院的自身实际,廉政建设就起不到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标本廉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在惩防体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必须着力构筑“四不为”的惩防机制。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教育是基础,要把高尚的理想深入人心,就必须抓教育。教育就是要早敲“警钟”,免敲“丧钟”。要抓好思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从这几年教育实践看,应引导法官们经常想想在岗位上应做点什么,身后应留点什么。时时问问自己是不是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谓,这是从本源上启发和激励法官们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保证。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做到震撼心灵的份上去了,相信会令很多人遏制以权谋私的欲望。首先,要抓好表彰和宣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所以要大张旗鼓的表彰和宣传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目标,把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天职,真正为党的事业、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法官。其次,要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警示教育,运用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成就就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通过剖析重大案例,特别是通过法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剖析,让暮鼓晨钟经常在广大干警耳边响起,引以为戒,达到提高免疫力的效果。再则,在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教育中,要注重增强教育的亲和力,力求做到忠言“顺耳”良药“可口”,在“入耳”的基础上实现“入脑”“入心”构筑思想防线。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权力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并不意味着腐败,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已经被古今中外政治社会发展实践多次证明的一条铁的规律。而权力的腐败都与权力体制的弊端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体制上建立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是当前廉政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实行有效监督;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干警进行有效监督。“三位一体”是指由政工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等三个单位结成一体,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对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时行连环监督,监督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即将考核融于监督之中,三个单位分工负责,但又互相连体;三是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作后盾,权力的自我监督就很难有大的作为。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作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采用通过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征求他们的意见,力求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查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必要的惩处会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要以查处法院干警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一是以信访查案为案源,畅通举报投诉的通道,对群众信访反映的具体问题,抓住不放,认真查处;二是以明查暗访找线索,拓宽查案的渠道。对于一些热点岗位,重点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三是以差错案件为切入口,查找违纪审判的人和事。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的联动,提高法官的案件意识;四是以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为龙头,坚持一案双查制度。不仅查清当事者的责任,还要查清相关领导是否负有领导责任。要检查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坚持署名举报有报必查制。坚持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实行有报必查,有责必果,有果必处。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不必为”的保障制度。
在许多发达国家,法官的工资收入总是高于同级行政官员,究其原因,一是法官通常有较高的知识层次和道德修养,其掌握的权力也较为崇高;二是意在高薪养廉,使其足以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不因经济原因枉法裁判。因此,在“从严治警”同时要“从优待警”,关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努力提高其物质文化水准,尽可能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这对反腐倡廉或许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促进法官“不必为”保障机制的形成,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总之,基层法院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基层法院纪检干部必要贯彻落实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腐倡廉,把工夫下在抓好预防司法腐败工作上,把反腐倡廉融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以崇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力度,扎实工作,务实进取,确保司法公正和队伍清正廉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