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审判是指在少年刑事审判中,为适应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以取得最佳庭审效果的一种庭审方式。圆桌审判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接受审判时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和紧张对抗情绪,是以“平和”为主的新型审判方式。 “圆桌审判”既体现了审判的威慑力,也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为更好发挥圆桌审判的作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如下:
1、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明确圆桌审判方式适用案件的范围。建议规定以下案件可适用圆桌审判:(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未成年被告人属初犯或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的案件;(4)认为可以适用圆桌审判方式的其他案件。
2、在圆桌布局上予以完善。如审判台可采用椭圆形的圆桌,审判座椅分列四周,审判座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以黑色为宜,审判台中央放置鲜花等,增强柔和、亲切的气氛。法庭内部装饰应庄重、亲切、朴素、和谐。审判席后的背景墙为白色,依据《国徽法》的规定悬挂国徽。
3、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为了营造缓和、宽松气氛,避免过分威严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心理压力,公诉人与法官、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坐在同一张椭圆形桌前,以谈心的方式审理。讯问时,公诉人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的讯问方式和语言风格,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并保证其充分的辩解机会。
4、将前期社会调查情况纳入庭审。庭审调查时坚持教育与查明事实相结合。将未成年被告人的学习教育、个人嗜好、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纳入法庭调查内容,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
5、强化庭审帮教。结合前期社会调查和法庭调查情况以及判决结果,就其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依据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其回顾成长过程,家庭、学校对其的呵护和寄予的期望等,指出未成年被告人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今后怎么改,促其认罪服法,增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决心和信心。
6、正确把握宽严幅度及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论重罪案还是轻罪案,均要体现适度的轻缓处理。
7、快审快结,减少诉讼程序过长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上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绿色通道”或安排专人、专门机构审理。建议由具备一定的政治、法律修养和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的审判员担任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