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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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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湘军  发布时间:2009-11-03 10:39:56 打印 字号: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颁布实行,其目的是确立“审鉴分离”、“执鉴分离”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防腐墙,以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办案,防止不良因素的干扰,保证法官中立。为更好地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使司法鉴定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建议如下:

  1、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技术室审查同意后,便向当事人告知在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让申请人签收《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内容包括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缴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或者逾期提供鉴定材料的风险;送检材料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鉴定结论存在不能客观反应当时情况的风险;鉴定周期可能较长、鉴定费用可能较高的风险;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对方不予配合的风险;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疑的要承担费用等内容。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的盲目性和过份依赖性,为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立司法鉴定公开制度。法院设立司法鉴定拍卖摇号工作室,如果案件当事人双方就鉴定拍卖机构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就会通过摇号机随机抽选鉴定拍卖机构。摇号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根据案件鉴定属性,通过摇号机随机确定该案鉴定或拍卖的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对结果当场进行签字确认,以此保障鉴定过程的阳光操作,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透明。

  3、完善司法鉴定听证制度。鉴定室负责人对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考核、管理,并督促鉴定机构按照统一程序操作。由技术型法官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重大、疑难的案件,组织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听证。听证会上,鉴定人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和资格,详细说明鉴定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的可靠程度,双方当事人则进行互相提问和质询,发表各自看法和修改补充建议,增强了鉴定程序的透明度、公正度。对重新鉴定的案件,严格鉴定启动条件,及时召集承办法官、原、被告及鉴定人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开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等情行时才准予重新鉴定,从而杜绝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

  4、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而且涉及的是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既是保障诉讼双方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准确的有效措施,又是鉴定结论产生证明效力的前提。对审判庭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鉴定机构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应指派鉴定人本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质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经审判庭同意,可书面答复,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率。

  5、建立专案专人负责制度。法院指派专人管理、监督鉴定案件,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确保鉴定案件的公开、公正。同时,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沟通反馈。协调好鉴定机构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好内部协作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鉴定工作规定有序运行。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