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对拘留、罚款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却没有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上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的回复期限。因此,在理论上当事人可以随时向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及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对司法拘留、罚款的复议期限及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期限规定不明,容易引起司法拘留、罚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院执行工作权威,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攸县法院建议立法机关明确司法拘留、罚款的复议期限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的回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