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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授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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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湘华 罗谷  发布时间:2009-11-02 11:25:13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调研时发现,当前在授权委托书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授权委托适用范围规定不严谨。法律设定授权委托的目的是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便利,但是一些机关、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却以此作为自己回避法律程序的借口,不出庭应诉,只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从而影响了审判效果和法律权威。

  二是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内容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对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列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授权委托书直接用“特别授权”四个字代替了所应列明的授权事项,从而造成授权不明,留下了隐患。

  三是对委托书签名真伪审查不规范。法院在接受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时,一般只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的签名和委托权限是否具体明确,而不审查委托书的真伪。因此容易出现代理人、他人代签名甚至伪造委托书的情况,一旦审理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则其可以未向代理人授权为由,拒绝承认判决书或调解书。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科学界定允许授权委托的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设定授权委托的目的来审查授权委托的范围,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不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的机关、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随意设定委托授权。

  二是严格规范授权委托书授权格式。对不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中代理权限不明的代理人,可拒绝其参加诉讼或令其写明代理权限后,方可参加诉讼活动。同时,规范授权委托书格式,注明代理权限的内容,从而避免授权不明。

  三是认真确认授权委托书相关信息。为避免因代签名、伪造委托书而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可要求受托人提供委托人的联系 电话予以电话确认或是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对一些重大的委托事项要求委托人进行公证;对另一方当事人对提出异议的委托人签字可以予以鉴定。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