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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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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政 谭湘军  发布时间:2009-11-02 11:17:05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地行使,将使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与此情形,则不利于物尽其用的社会发展原理。

  撤诉是指当事人在宣判前自动向法院撤回诉讼请求的诉讼活动。广义上,包括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反诉,第三人撤回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等。其中,根据撤回请求的内容,又可将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又可分为起诉之后撤回起诉和上诉之后撤回上诉。狭义上,撤诉是指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开始的诉讼的情形。在不存在被告反诉情况下,狭义的撤诉通常会直接导致诉讼的终结。撤诉是诉讼活动中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就诉讼时效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又撤诉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诉讼时效制度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实际上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

  (2)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撤诉是对起诉的否定,也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如下:

  (1)从立法本意看,当事撤诉的,视为权利人未起诉,所以不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但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这种规定,也没有这种规定精神的反映。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三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出诉讼”。

  (3)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认为债务人会自觉履行等而撤回起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撤诉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也可以使诉讼时效不中断,关键取决于诉状送达与否。完整的诉讼行为,包括起诉、应诉、第三人参与诉讼等。中断诉讼时效,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起诉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起诉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法院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的,不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诉状未送达给义务人,权利人即行撤诉,那么权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表示无法让义务人知晓。义务人既然不能清楚权利人已要求其履行义务,那么权利人对义务人的请求也就未予实现,因而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相反,如果诉状已送达义务人,即使权利人又自行撤回诉讼,但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已经实现,且并不因撤诉而改变义务人已知晓权利人的请求,这种情况中断诉讼时效。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