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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建议规范执行听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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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谷  发布时间:2009-10-30 08:43:33 打印 字号: | |
  执行听证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做出裁决前,由执行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争议的相关事项公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等的一种司法活动。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行听证程序未得到很好运用。对此,攸县法院建议:

  一是明确执行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法院适用的所有听证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做法各异,标准宽严不一,影响了执行听证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以法律形式规范执行听证程序势在必行。

  二是确定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以下范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和代位执行及执行担保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三是合理规制统一的执行听证程序。全面规范执行听证的相关程序,制定统一的听证流程,并以法律法规或规则形式予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做法。可参照开庭程序,将听证程序分为听证准备、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听证调查、举证、相互质证、辩论、制作听证笔录、作出裁决等环节。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