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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法院分析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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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09-10-29 14:52:46 打印 字号: | |
  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了案件的审判质效,不利于及时、正当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元法院通过专门调研,并对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鉴定启动程序审查不严。现行法律对鉴定的启动条件缺乏规范,鉴定的启动无章可循,有的法官亦未能很好地履行审查职责,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无论鉴定是否与本案有关,鉴定结论是否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影响,均一概启动鉴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效。

  2、移送鉴定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部分案件在移送鉴定时材料不全,部分案件提交的鉴定材料事先没有进行质证,导致鉴定事项不清,鉴定范围不明,有的在鉴定过程中要多次补充材料,少数承办人甚至让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从而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容易让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提出补充鉴定和重复鉴定,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

  3、个别案件承办人通过委托鉴定规避审限。由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暂停计算审限的法定事由之一,一些审判人员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审限即将届满的情形不管是否合理,先委托司法鉴定、中止审理。有的早已收到司法鉴定结论,迟迟不在网上恢复审限,有的直到结案时再办理恢复审理手续,造成隐性超审限。

  4、一案多鉴的现象仍很普遍。由于法官自身知识水平的局限性,对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科学的审查判断,而实践中鉴定人极少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又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通常坚持重复鉴定,法院为保证程序公正必须再次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诉讼拖延,也增加了诉讼承办。

  二、对策与建议

  1、切实履行鉴定启动的审查职责。案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必须严格把关、全面审核,对鉴定要求与案件无关、没有必要的申请不予批准。同时,审判人员要主动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鉴定权,防止和避免权利滥用,从源头上控制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数量。

  2、完善鉴定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必须材料,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鉴定材料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确定鉴定项目和范围,在此基础上再移送鉴定。可以避免鉴定的盲目性,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真实,尽量减少补充鉴定和重复鉴定。

  3、强化对委托鉴定案件的审限监管。进一步完善委托鉴定案件的审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启动鉴定程序和办理审限扣除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加大对委托鉴定案件的检查通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加以整改,切实杜绝隐性超审限等问题。

  4、建立异议鉴定的复查听证制度。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结论,在启动重复鉴定前,承办法官应主持召集听证会,通知鉴定人和本院司法技术人员参加,直接面对当事人质疑和反驳,使鉴定结论中模糊部分得到及时澄清,不足部分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纠正,减少重复鉴定。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