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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刑事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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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亚苗  发布时间:2009-10-29 09:42:10 打印 字号: | |
  [摘要]:在我国,刑事悬赏制度虽然已经有法可依,并且已为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但对于公民个人刊登悬赏通告缉拿凶犯,即“民间刑事悬赏”,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民间刑事悬赏这一现象,融合“民间刑事悬赏”与“依职权式刑事悬赏”,从而探讨建立“依职权”和“依申请”二元启动模式的刑事悬赏制度。

  关键词 民间刑事悬赏 刑事悬赏制度 二元启动模式 设想

  一、民间刑事悬赏引发的争议

  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公安机关在侦破一些大案要案时往往会采取刑事悬赏的措施。所谓刑事悬赏,是指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公安机关为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刑事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征集有关线索的一种侦查方式。实践证明,这项措施的确提高了群众对于犯罪分子的举报热情,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刑事悬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汉时期,刑事悬赏就被汉武帝作为打击假币犯罪的措施;在辛亥革命时期,清政府曾把它作为通缉革命志士的手段;而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悬赏开始于1983年的东北“二王”持枪杀人案件,当时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并通过悬赏寻找知情者。以上的刑事悬赏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由政府部门(一般为公安部门)主导进行的。

  最近几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间刑事悬赏”现象,即公民个人刊登悬赏通告搜查捉拿犯罪嫌疑人。如:2008年10月,被网友称为最惨“钉子户”的万州市民崔某因拒绝搬迁,独生子竟被开发商员工指使他人杀害,悲痛中的崔某悬赏10万元缉凶;2009年6月,文某和几个朋友到一家娱乐场所唱歌,被人捅伤右腹部,之后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几个月过去了,由于凶手一直没有归案,文某的四个姐姐决定悬赏5万元缉拿杀弟凶手。可见“民间刑事悬赏”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它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然而,对于“民间刑事悬赏”这一新型法律行为,人们并未达成共识:警方认为,悬赏缉凶是警方的职权,与公民个人无关;律师则认为,“民间刑事悬赏”并不违法;专家也指出,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事,公民就可以做。概括说来,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民间刑事悬赏”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上。

  二、正确认识、对待民间刑事悬赏

  与私人保镖、私人侦探等现象一样,“民间刑事悬赏”是近些年才出现的现象。它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一方面,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第五次犯罪高峰一直持续不退,犯罪率居高不下,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人们的安全感降低。而公安机关警力增长不足,装备落后,破案率低,应对犯罪略显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居民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已经先富起来,他们的财力足以支付悬赏的费用,对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他们愿意替政府出一把力。有学者曾从市场规律的视角来看待“民间刑事悬赏”这一现象,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有供给,必定存在相关交易。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对于及时暴露、抓获和惩罚犯罪分子,弥补公安机关侦查力量的不足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根据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对裁判结果的形成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影响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不能向有权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真正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来,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由此,允许有关当事人进行“民间刑事悬赏”,参与到作为诉讼的侦查阶段中来,也是诉讼公正的体现。因此,“民间刑事悬赏”现象的出现有着必然性和合理性。

  那么,“民间刑事悬赏”是否合法呢? 笔者认为,它是公民个人的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应给予其生存的空间。

  首先,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只能按常理来分析。关于民间刑事悬赏,我们可以从公民的权利方面入手。公民的权利跟国家机关的权利不同,按照“法无禁止皆自由”的法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做,就不违法。而国家机关则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做的,才能做。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公民个人悬赏缉凶,所以民间刑事悬赏并不违法。

  其次,公民个人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侦查行为。民间刑事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则是对发布者的有效承诺,这样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要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这就是说,公民个人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要受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

  再次,公民个人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亲属积极地协助公安机关寻找和发现破案线索及寻找证据的一种行为,它并不能代替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实行的是单轨式侦查体制。所谓单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公民个人无权进行的一种侦查体制。虽然民间刑事悬赏是公民个人的一种民事行为,但是它必然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避免民间刑事悬赏行为对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侦查活动产生负面效应,这种行为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查与批准。

  总之,民间刑事悬赏是在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发展。因为在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寄希望于公民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不现实的,在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破案的情况下,通过公民个人发布悬赏通告可以给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线索,从而促使案件的及时侦破。在这种社会现象的初始阶段很可能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武断地采取否定态度,只要它的存在不违法并且有社会需求,我们就要认真地对待并尽快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完善刑事悬赏制度的设想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刑事悬赏的悬赏人完全可以由公安机关和公民个人共同构成,即采取以“公安机关为主,公民个人为辅”的方式,从而建立依职权和依申请二者并行的刑事悬赏制度。

  依职权式刑事悬赏,即上文提到的刑事悬赏,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导进行的。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的批准机关、内容、发布方式及撤销等程序,使依职权式刑事悬赏成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侦查措施,并且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良好,因此,完善刑事悬赏制度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完善公民个人悬赏缉凶的民间刑事悬赏制度。上文已述,为克服民间刑事悬赏的弊端,必须由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进行审查与批准,即建立依申请式刑事悬赏制度。

  所谓依申请式刑事悬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刑事悬赏的申请,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外发布刑事悬赏通告。对于依申请式刑事悬赏制度,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颁布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明确申请主体的要求,申请案件的范围,内容的要求,赏金的要求,具体的审核程序,发布的范围、方式以及兑现的方法等等。在目前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一些设想, 供立法部门与实务部门参考。

  (一)申请主体的要求。考虑到刑事悬赏的侵权性,申请人的范围不应过大。笔者认为,申请主体应限定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自己与被害人关系的材料。

  (二)申请案件的范围。考虑到公安机关侦破活动的实际需要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申请案件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笔者认为,可以细化成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必须已经立案;

  (2)由于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或其他线索比较少, 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未能破案;

  (3)案件性质一般限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案件。

  (三)内容的要求。公民个人刊登的悬赏缉凶文件可称之为“悬赏缉凶广告”,用以区别公安机关依职权发布的“悬赏通告”。公民制作的悬赏缉凶广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几项内容: 第一,案件的性质,案发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第二,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第三,对提供有价值线索或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者给予相应奖励和承担保密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第四,明确的赏金数额;第五,告知知情者提供线索的方式、方法或扭送犯罪嫌疑人至当地公安机关;第六,悬赏人的联系方式。

  (四)赏金的要求。悬赏,重在“赏”字。不可否认,线索提供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赏金而来的。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夫妇在儿子被杀身亡后,发布了一份悬赏声明。但当知情人劝说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该夫妇却又不愿意给付悬赏金。因此,要想刑事悬赏长久发挥其功效,最重要是诚信,必须保证赏金的及时兑现。笔者认为,申请人可以把其承诺的赏金交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赏金应建立专门的资金帐户进行专门的管理(如存入银行等)。

  (五)审核的程序。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为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体条件;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的范围;悬赏缉凶广告内容、用语是否恰当、合法;赏金是否能及时兑现等。最后根据有关的情况给予综合的考虑(如案情是否重大、是否会干扰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有无发布的必要等),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发布。对于符合条件的一律作出“准予发布”的行政决定,并在一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进行公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布”的行政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六)发布范围、方式。悬赏缉凶广告的发布应当在审批机关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禁止随意张贴悬赏缉凶广告。对于超出发布范围、违反方式的悬赏缉凶广告,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兑现的方法。广告发布后,对知情人提供的线索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有实际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应用于案件的侦破;案件侦破后, 应由悬赏人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悬赏奖金, 同时在发布范围内撤回悬赏缉凶广告。

  四、结语

  悬赏可以给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线索, 从而能够推动案件的侦破,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为完善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应该对民间刑事悬赏行为进行引导甚至立法,进而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以扬其利,制其弊,使刑事悬赏制度真正成为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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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