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异议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甚至还存在种种问题。为此,攸县法院建议:
一是要规范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执行异议一般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部分异议也直接反映了执行人员的违法执行行为。为确保执行异议审查的公正、准确,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如在执行局内设立裁判组,专门审查执行过程中一些程序及实体问题。
二是要规范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都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时答复。对口头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之规定的,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不构成执行异议的应向执行异议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要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案卷管理。由于部分执行法院缺乏对执行异议的足够重视,只是把执行异议当作执行过程中的一项辅助性工作,认为无关紧要。即便对异议提出人的异议作出了书面答复,也没有把相关材料附卷装订,导致执行异议材料遗失,从而影响了执行案卷的完整性,留下了工作隐患。因此,对执行异议的相关材料应加强管理,将其附卷装订或另行立卷,并纳入案件质量的评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