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仅以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或者签定的试用期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用人单位在上述约定的试用期内,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于2008年8月19日应聘至被告某公司任质检员,被告某公司未与原告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赵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人力资源主管意见栏”里面注明: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原告赵某对此登记表予以了签名确认。2008年9月11日,被告某公司以原告赵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原告赵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某公司在试用期内以原告赵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终止与原告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一)款之规定,因此裁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请求。原告赵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三、审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员工入职登记表里约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原告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八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规 定,被告某公司在员工入职登记表里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此试用期视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被告某公司简单的以原告赵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原告赵某辞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向原告赵某支付赔偿金。后该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某赔偿金978元。
四、评析观点
本案主要涉及到仅单独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此试用期是否合法有效?
新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试用期制度,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里仅仅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此试用期视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被告某公司简单的以原告赵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原告赵某辞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向原告赵某支付赔偿金。
五、现实启示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以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到六个月不等的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仅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待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满后,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一)款之规定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予以辞退,用人单位的任意性非常大。上述种种情形,有些用人单位是纯粹图简单,录用程序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是为了规避法律,为了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想违背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