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份,我院实行立案调解工作以来,共在立案阶段调解22件,结案案件无缠诉、无上访、无申诉,促进了涉诉信访率的降低,同时在立案调解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对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立案调解程序。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与立审分离相矛盾。是立案还是审案,不仅当事人困惑,立案法官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可依,致使立案法官在调解中难以积极行使职权,因此,立案法官不愿主动调解,使立案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二、立案调解与法院传统的内部管理相冲突。法院一般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实行立案调解后,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结案,导致审判庭调解率下降。“民诉法”规定民商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为七天,而有的法院规定立案调解期限为十天至二十天,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延长了案件移送审判庭时间。
三、立案调解法官人员不足及素质达不到要求。立案庭担任立案、收费、信访接待等工作任务。立案调解时间为10-20天,调解法官又是立案法官,人手不够限制了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立案调解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要求立案调解法官既要有理论功底、审判经验,又要有耐心。从而,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立案调解期限的要求,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案件真相。因此,如果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法官难以把关,将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失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定立案调解依据。要将立案调解尽快纳入立法议程,在“民诉法”等相关程序法中明确立案调解的范围、期限、方式,把立案调解变成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二、更新管理模式。传统考核方式逐渐由考核调解数量向考核调解兑现率转变,更注重调解质量。
三、加强人员配置。设立专门的立案调解中心,由3-5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及1名以上书记员组成。
四、建立奖惩机制。对立案调解中心的法官,立案调解的数量、质量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适量进行奖惩。对一些为达个人非法目的而恶意请求调解的当事人,事后一旦发现,坚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使当事人能正确对待立案调解,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