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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法院建议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裁定认定事实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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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09-10-21 09:39:51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6]6号)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由此,对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予以采信。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法院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时,不但对撤销事由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同时也对与撤销事由无关的事实进行了认定,而这些与撤销事由无关的事实的认定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举证证明的事实存在出入,甚至矛盾,造成办案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认定时左右为难,认定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则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也不服;而认定法院生效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则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且有证据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但因法院生效裁判的证明力要强,因此,往往在认定事实时,办案法官只有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牺牲案件的客观事实,而确认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由此而作出的裁判,势必造成当事人不服,不理解,而且产生是法院自己认定自己的事实的错误认识,从而造成案件息诉困难。同时,也很难避免办案人员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时滥用权利,故意认定与撤销事由无关的事实。

  天元法院建议: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认定的事实进行规范、限制,应当严格限制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的事实认定,所认定的事实应仅限于认定与撤销事由有关的事实,与撤销事由无关的事实不得进行认定,对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事实认定的,该认定事实不得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以上所阐述的内容,建议最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