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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行为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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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强  发布时间:2009-10-21 09:29:3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根据案件证据,如果既不能认定交易相对人属于善意,也不能认定为恶意,则交易行为与合同的效力属于待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行为与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案情】:案件的租赁物即食堂及两套套间房系某炮兵团所有。茶陵县剑桥双语幼儿园是经茶陵县教育局许可的民办学校(合伙组织),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从2004年开始,茶陵县剑桥双语幼儿园一直与某炮兵团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每年一签,租金是每年一交。2008年5月20日,原告茶陵县广播电视局与被告茶陵县剑桥双语幼儿园签订了一份《剑桥幼儿园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食堂及两套套间房;租期为一年,即从2008年元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22000元;合同期满后必须将空房屋按时交还给原告。所添置的设备和设施由租赁方自行处置,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12月29日和2009年元月6日茶陵县广播电视局和某炮兵团分别签订了合作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营院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委托给茶陵县广播电视局经营使用,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到2013年11月30日。2009年3月4日,剑桥双语幼儿园财务人员颜铁娟经该院举办者周正明同意,将2008年的租金缴纳到茶陵县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局财务人员谭文兰出具了收据。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2009年3月18日,茶陵县广播电视局向茶陵县剑桥双语幼儿园发出通知,决定收回租赁的房屋改为职工食堂,要求剑桥双语幼儿园十日内腾空房屋并搬出。2009年4月1日,茶陵县广播电视局向各位家长发出通告,称租赁合同已到期,并未重新签订任何协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决定诉诸法律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5月13日,原告茶陵县广播电视局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租赁的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剑桥双语幼儿园提出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茶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租赁的房屋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茶陵县剑桥双语幼儿园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将租赁的房屋(即食堂及两套套间房)交付给原告茶陵县广播电视局。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剑桥幼儿园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原、被告于2008年5月20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当时原告茶陵县广播电视局没有取得处分权,但是后来茶陵县广播电视局通过与某炮兵团签订合作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取得了处分权,因此该租赁合同有效。其次,某炮兵团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对该租赁合同没有提出过异议。况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租赁合同。2009年3月4日剑桥双语幼儿园财务人员颜铁娟经该院举办者周正明同意,还将2008年的租金缴纳到茶陵县广播电视局。现在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茶陵县剑桥双语幼儿园主张合同无效,其辩解于法于情不符。既然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履行。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双方又没有签订续租合同,合同期满后被告必须将空房屋按时交还给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租赁的房屋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