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时才能将案件移送,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找出其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将案件移送到对案件同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的真正原因是其在办案中存在瑕疵,或案件的审理难度大,矛盾无法调和,而利用《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的一种踢皮球的处理方式。
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势必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损害的是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这种不正常的案件移送,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产生诉累,从而使当事人不信任法院;其次,使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增加,增加案件的调解难度;第三,受移送法院的法官在难以理解的情况下却无法申辩,因为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的,不得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天元法院建议:对《民诉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完善,将该条文修改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或认为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