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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就父母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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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09-10-16 09:26:58 打印 字号: | |
  世界各国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处理,大都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确定由父或母一方行使监护权;二是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有权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三是兼采单方和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监护权。

  我们认为,第一种监护方式最为传统,但局限性很大;第二种监护方式最为理想,但难以实施;而第三种监护方式的处理原则,最为灵活,也最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适应了实际生活的需要,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监护模式。

  对此,我们建议:

  (1)取消法律中要求父母离婚后必须共同监护的规定。建议由《婚姻法》直接规定为:父母离婚后,监护方式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实际情况予以判决。也就是说,法律应允许离婚的父母选择监护方式,允许父或母单方行使监护权。单方监护,意味着当法院判决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时,即推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监护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权停止。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父母共同监护,就推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行使监护权。但这种单方监护的形式,应有别于一方监护权被剥夺、中止或消灭后的单方监护。除非法院特别确认,否则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只享有子女日常生活的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管理权。凡涉及对子女有重大影响的事务,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另外,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保留监督监护的权利、请求告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2)离婚后的监护内容和行使方式应当细化并作专门规定。从人身方面讲,子女姓名的设定权、身份行为及身上事务的同意权和代理权,均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其中,父母对子女的代理权,包括身份变更、身份行为的代理、身份事项上的同意权等,均不应由有监护权的一方单独行使,但若延迟将危害到子女的利益时,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一切为了子女的幸福所必须的法律行为。从财产上讲,子女个人财产的使用、收益等应推定由有监护权的一方管理,但为避免子女的财产被滥用,法律应当建立制约机制,赋予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财产管理及抚养费的使用状况有监督权,以及必要时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