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甲诉与被告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原告甲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乙给付一定数额的手术抢救医疗费用,同时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该项费用证明。诉讼中,原告甲死亡。
对此纠纷处理存在以下二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应裁定中止诉讼,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笔者认为,原告甲起诉要求被告乙支付的手术抢救医疗费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后 续治疗费还是有区别,该纠纷符合立案条件,可予立案。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给付的手术抢救费用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法院对该笔费用尚未判决确认,原告甲到死亡时未取得明确的财产权利,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关于遗产范围法律精神理解,上述手术抢救医疗费用不能确定属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属于中止诉讼。从上述法条含义看,继承人是否表明参与诉讼的对象案件应当是继承案件。据此,本纠纷裁定中止审理处理不当。那么,本案是否应裁定终结诉讼呢?所谓终结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或不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的制度。本案纠纷原告甲已死亡,诉讼请求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手术抢救费用具有不可转让的人身性,使得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故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现在的问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对照本纠纷,上述法律条款并没有可以适用的情形。建议立法机关将来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在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