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赌博的条文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实务中,该法条的执行却存在很大的弊端,有极少数执法人员利用这一法条滥用职权,大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对此,我们可以从法条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加以规范,真正做到让法条发挥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
关键词 赌博 界定 实务弊端 对策
赌博是以斗牌、掷色子等形式,用财物作注比输赢的活动。这是现代汉语词典对赌博的定义。赌博这种行为因扰乱了公共秩序,助长民众不劳而获的思想,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而受到国家的禁止。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是我国对赌博这种现象的法律制裁的依据。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法律条文已经足够我们制裁赌博行为,遏制赌博现象了。它们从两个不同的层次规定了赌博应受的惩罚。以营利为目,将赌博作为职业的,或者以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的,或是开设赌场从中渔利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资金、场所等条件或是参与赌资较大的赌博活动的将受到治安处罚。但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个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并没有明确指引人民群众如何去认识自己的行为,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将成为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问题的导火索。
一是赌博界定不明,条文有冲突。
我国法律无论是刑法抑或是治安管理法均未对赌博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只能依据赌博的通用涵义来理解。即赌博就是以斗牌、掷色子等形式,用财务作注比输赢的活动。用这一定义来界定的话,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的聚众棋牌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也就是说,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棋牌活动不是赌博行为。这两个法律条文互相冲突,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二是赌资界定不明,难以认定。
同样,我国法律也未对赌资作出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赌资是这样解释的,用于赌博的资金、财物是赌资。但在实务中,当事人所携带的资金是否用于赌博,这只有当事人自己明白,他人是无法探测到的。有的当事人带来大量的资金去办事,途中邀请一两个人一起玩玩纸牌,他根本就没有想到要用办事的资金来参赌。对此,我们能说他身上所携带的资金都是赌资吗?换一个角度来想,如果这一个人所携带的零用钱全部输掉了,谁又能担保他不会用办事资金来赌一把,谋求翻身呢?这样,我们能说他所携带的资金不是赌资吗?作为一个局外人,公安人员不可能知晓当事人当时的内心,也就无法判断这样的一笔资金是不是赌资了。
三是棋牌娱乐室提供服务与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条件难以区分。
受赌博行为未界定的影响,棋牌娱乐室提供正常的经营服务收取费用与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也无法区分。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棋牌娱乐室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是正常合法的营业行为。那么,棋牌娱乐室中人员的多少只能说明该业主生意的好坏;所获利的多少也只能说明合法利润的多少。棋牌娱乐室提供场所、纸牌、麻将等用具则是其获取正常利润的对价。这与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开设赌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四是法律条文衔接不够,未形成体系。
按照立法的本意,刑法制裁犯罪行为,治安管理法制裁普通的违法行为。从刑法、治安管理法、两高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立法机关的本意是将纸牌、麻将等带有彩头的活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进行带有少量彩头的纸牌、麻将活动是正常的娱乐活动,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资较大的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但我们从法条当中根本无法看到这三者的明显区别。有关赌博的法律条文互相冲突,互相包涵。
正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执法行为偏差较大。有关赌博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成为了执法人员随心所欲的合法接借口。蔓延下去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正由于法律条文相互冲突,对于同一个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就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某人在自己的食杂店中摆上一张桌子。有几个顾客在购买了所需的商品后,一时兴起在食杂店中玩起纸牌。对于这样的一种现象,如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规定则会认为是为赌博提供条件;如适用两高的司法解释则会认为是带有彩头的娱乐活动,是一种合法行为。这样的相互矛盾的结果就为司法人员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合法借口。
二是不利于发挥法对人们的指引作用。法对社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指引人的行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能给人明确一致的指引,而相互冲突的法律给人的指引是相互矛盾的,无法给人以明确的方向,也就不能起到法对社会的应有作用。相反,这种不明确的赌博涵义,将会引起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怀疑,进而引起普通民众与国家公权机关的对抗,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法的不明确,导致法适用的不确定性,进而会引发社会对立。要破解这一怪局,我们必须从法的规范化入手,建立相关的法的概念。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有关赌博的法律规定。
一是界定赌博。赌博虽有一个通用的概念,但用在法律当中却相互矛盾。对此,笔者建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界定赌博。只有明确界定了法律上的赌博行为,才可能将一般的带有彩头的娱乐活动、赌博行为、赌博罪中的赌博行为区分开来。
二是界定赌资,建立赌资的认定办法。赌资的认定牵涉到罪与非罪,只有将现有的赌资认定办法细化,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能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发挥人民群众揭发犯罪的积极性,打击赌博犯罪行为。
三是规范棋牌娱乐室的行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棋牌娱乐室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棋牌娱乐室的设立、经营、管理行为,规定棋牌娱乐室中娱乐活动彩头限额,将棋牌娱乐活动与赌博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