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案件呈现数量多、类型新、多元化等特点,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实务带来了一定困绕。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的难度也大。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债务处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比较抽象,理解上存在分歧,法官在认定上也存在困难。
二、当事人一方伪造债务。部分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伪造债务,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三、当事人利用“协议清偿”逃避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通过离婚协议或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或由另一方清偿,加剧了债权人追偿难度。
四、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冲突。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婚姻法》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却允许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或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定债务承担,不符合法制统一性要求。另《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列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排除情形,具体适用时难以把握。
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立法,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模糊地带具体化、可操作化。具体地讲: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共同偿还。2、 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对方难以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客观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告知双方可由债权人起诉另案处理。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另行分割。
二、法官审理时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理,审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践中根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日常家事范围,并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分配例外情形的证明责任。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因为无论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还是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都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