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是各类诉讼法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上诉权利的正当行使和有效保障。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如上诉状没有及时移交,上诉案卷移送周期过长,甚至出现了有的案件一审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才收到上级法院转来的上诉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诉时间往往会提出质疑。诸如此类问题,被当事人视为“新的程序不公”。笔者对此情况进行了粗浅的分析,认为在上诉案件的审查及移送程序中由于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参与,缺乏应有的程序监督,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各类上诉案件的审查、移送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失现代司法理念意识,对工作缺乏责任心。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存在对程序正义理念缺失,认为只要案件实体上裁判公正就可以了,没有严格遵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同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加上审判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对上诉案件的审查及其移送期限的监督存在空白区,使上诉案件迟延报送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一、二审法院对上诉状的受理日期没有明确的登记机构。现在,法院接收当事人的上诉状一般有多种渠道,有的是直接交到原审法官或书记员手上,有的是交到一、二审法院立案庭,有的是邮寄方式,多种多样,很不规范。一、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的受理日期没有明确的登记,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登记、审查,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既给一、二审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也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工作不及时。由于接收当事人上诉状的方式多种多样,上诉状在一、二审法院内部的几经周转,使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上诉状副本的规定,无法严格确定和执行。此外,上诉案件卷宗经原承办书记员装订后,向立案庭移交,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移交期限规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也大大增加了上诉案件上报周转的期间,成为案件拖延的原因之一。
为了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上诉案卷及上诉状在法院内部的周转环节,缩短各类上诉案件的报送周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一、二审法院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程序正义的意识。法院工作人员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期限,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上诉案件的审查及其移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送达一审裁判文书时,就要明确、具体的向当事人说明上诉的流程,缩短上诉案件的周期,防止差错,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树立好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第二,明确一、二审法院对当上诉状的受理、登记机构。针对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建议一、二审法院对上诉状的受理、登记机构进行统一规范,明确规定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受理、审查及登记。在立案庭设立上诉状登记簿,由专人进行受理、审查、管理和移交。对于直接交到一、二审法院任何工作人员手上的上诉状,均要告知当事人到立案庭的专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由当事人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备日后审查。再由立案庭专职人员在上诉状上注明收到时间,审查合格后移交业务庭室,并进行时限跟踪、督办。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即告知一审法院立案庭,并及时移交上诉状到一审法院。这样一来,可以使上诉案件始终处于程序的有效监督之下,真正缩短上诉案件的流转周期,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
第三,加强对上诉案件审查及其移送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对上诉案件审查及移送工作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其责任,积极配合立案庭把上诉状及时送达被上诉人并装订好案卷,及时移交立案庭登记;要明确立案庭专职受理、移送上诉案件人员的职责,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对上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及其移送工作程序、时限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对上诉案件移送是否及时、材料是否齐全、上诉信息是否填报等等进行监督,并定期予以通报,使上诉案件审查、移送工作达到规范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