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经调研发现,现行留置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现行《民诉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操作性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留置送达的过于限制送达地点与见证人,难以真正破解直接送达不能的难题。
二、见证人难找造成留置送达形同虚设。留置送达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而其是否到场见证却取决于待定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尚无任何法律约束;部分地区因基层组织不健全,较偏远地区的基层组织负责人与被送达人相距甚远,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到场见证;部分基层组织或单位负责人对法院留置送达采取回避态度,不愿到场见证,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司法职能的完成。
三、留置送达不能破解人难找的问题。留置送达的前提是能找到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实际上对当事人逃避审判的行为难以起到应有的法律管制。由于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一方面当事人或长期或短期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或多是空巢老人或留守儿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作出留置送达的决断;另一方面当事人走亲访友或一时间不在家,法官直接送达扑空,留置送达不成,甚至多次送达才能完成送达任务。
经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流动人口量较大,有关基层组织在人口管理上客观缺位,不了解受送达人的居住情况;2、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受人情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驱使;3、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受邀请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无确定的法定见证义务;4、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场所仅限于住所,过于狭窄。
为此,该院提出建议:
1、规范立案环节应尽量详尽的掌握当事人双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2、送达时应严格遵守两人送达,并着法院制服、佩戴法院徽章,以增强和彰显法院送达的职务性质及其严肃性;对送达地址模糊又无通讯联系方式的,可要求一方当事人(多系原告)随同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对于无任何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的情况下,建议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放置被送达人住所的醒目位置,并运用相机、摄影机固定当时影像,佐证已合理合法送达。
3、进一步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适当灵活送达标准。建议取消留置送达中关于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的规定;扩大留置送达的地理范围,不应局限于住所;将留置送达的适用原理应用到邮寄送达中,即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专递时,邮递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