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经调研分析,发现近年来法院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存在“低龄化”现象,主要表现为:
一是离婚诉讼中低龄人群数量增大。近年来,离婚案件中35岁以下的低龄化当事人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该院2007年审理的168件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年龄35岁以下的占45%,2008年215件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年龄35岁以下的占63.5%,并且80后离婚现象徒增,甚至出现结婚不久就离的“闪离”现象。
二是低龄化离婚诉讼理由相对集中。从调查分析,低龄化离婚诉讼理由主要集中于家庭琐事型,占53%。年轻人个性较强,比较自我,在婚后无法宽容忍让,因种种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和冲突,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而容易分道扬镳。
三是低龄化离婚诉讼当事人女性原告多于男性原告。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得女性更加敢于直面生活中的不如意,愿意采取诉讼途径解决婚姻问题的女性多于男性。
四是低龄化离婚诉讼判决率高于调解率。低龄化离婚诉讼当事人个性强,分歧大,对法官的调解动机和目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产生怀疑而致调解难以开展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相应建议:
一是努力提高调解技能。针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低龄化之趋势,调解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在离婚调解工作方法上法官更应注重社会主义婚姻观的宣传和情理法间的融合与平衡,促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二是加强司法宣传服务。离婚当事人低龄化,离婚案件中草结草离的现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缺少法律知识造成的,同时也说明婚姻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应当采取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是政府部门应加强教育及引导。建议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组织《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在社区工作者中专门培训一批婚姻家庭问题调解员,帮助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问题社区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