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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纠纷应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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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株洲县法院 唐以红 刘雅玲  发布时间:2009-09-29 11:13:04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甲县方正公司向甲县法院起诉要求乙县光明公司偿付拖欠的机械零件加工费用,同时,提供了部分光明公司的加工图纸、送货单。光明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属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裁定将该案移送乙县法院审理。甲县法院认为在履行地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据方正公司主张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驳回光明公司管辖异议。光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证据不足,应按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遂裁定撤销甲县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乙县法院审理。方正公司没有及时去乙县法院交纳受理费用,被乙县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事后,方正公司再次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为案由向甲县法院起诉,要求光明公司偿付拖欠的机械零件加工费用,同时,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

  针对该纠纷,如何立案,产生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方重新起诉,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应予立案;第三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裁定书指出方正公司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证据不足,应按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管辖异议。现原告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起诉与二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应予立案。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正确。理由如下: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该案第一次起诉时,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改变了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的定性。从方正公司看,既要遵守二审生效裁定,又要采取诉讼手段。要么选择对二审裁定提起申诉,要求提起新的诉讼。现二审裁定并未因错被再审撤销。方正公司提起新的诉讼,与二审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不同。至于方正公司提起新的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该部分证据能否证明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从司法实践看,在立案阶段,一般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认证才能确定。因此,第一种意见不妥。第二种意见提到“新的证据”构成立案理由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看,“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综上所述,在一审诉讼立案时,无“新的证据”说法,因此,第二种意见应立案的理由不当。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