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消除隔阂,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但在贯彻法院调解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调解率、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等。
一、 当前法院调解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1、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个别法官为了努力追求调解结案率,在调解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在立案后便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难免事实不清,是非不明,进行模糊调解,给当事人造成法院和稀泥的不良感觉,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庭审后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不及时依法作出判决,而是冷处理一段时间后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审后虽然事实已经清楚,是非分明,但少数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动员一方当事人放弃一些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使诚信的一方当事人蒙受一定的损失,不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训。甚至有的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让对方当事人放弃合理的诉求,达成协议后仍不履行义务,不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公秩良俗。在调解过程中,少数法官将自己的调解方案或建议强加于双方当事人,如有一方不接受,则通过算账的办法告诉当事人,如不接受此调解方案将会产生哪些损失(如孳息、执行费等甚至以暗示当事人),判决结果可能对你不利相胁。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差别较大的,则采取各打五十板的折中办法,或者把当事人分开单独交换意见,抓住对当事人各自不利的地方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多次调解或拖延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功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的调解,不厌其烦的进行,使得部分当事人基于打官司太麻烦,不想继续消耗时间和精力的考虑而不得接受调解结果。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在一次、二次或三次调解不成,案件审限即将届满、实属无奈的情况下才开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甚至为了不超过审限只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来延长审限。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每次调解时间长,法官超负荷工作,当事人疲于讨价还价的协商之中,这样的疲劳战术难以达成令人满意的调解效果,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不尽人意。
3、方法不当。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其方法灵活多样。有的法官在调解实践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把握不住火候,不能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时段,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方法。同时,调解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官与当事沟通思想的基础上,有的法官却忽视了这一点,放弃了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法宝。或不注意语言表达能力的修练和培养,在做调解工作时,意思表达不准确,不能张弛有度,甚至让当事人起逆反心理,人为设置障碍。
上述情况下的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威胁到法治的基本价值。同时,也埋下了执行难的隐患。
二、原因分析
1、由于一些法院把调解率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得少数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而不得不强制调解,对需要公告的案件因怕影响个人的调解结案率而不愿承办,因为案件调解率指标得到提高,其它一些指标也会自然随之提高。
2、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具有较大的精神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官选择调解结案的内在动力,因为调解结案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很低。上级法院为减少上诉案件的审理,把控制上诉率作为考核下级法院的重要指标,调解结案也就成了基层法院降低上诉率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3、调解结案能够有效地降低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在法院执行力量薄弱、执行难未能真正破解,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使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难度大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是减轻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量的有效措施,也成为了少数法院一味追求调解结案的目的。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低,为减轻工作难度,不惜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调解,因为书写判决书的工作量和难度都比书写调解书大,甚至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掩盖案件在程序上出现的瑕疵,而且调解结案能在程序上避免一些检察机关的抗诉。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为了使法院调解工作的原则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现将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培训,提高调解能力。调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学功底,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加强法官调解能力,是搞好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要采取以老带新、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培训,使法官尽快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要学会用好“辩法析理”、“换位思考”、“利益衡量”、“调判结合”等基本方法,特别要使法官养成耐心细致、不急不躁的工作作风以及善于抓住焦点、掌握调解时机和火候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有的放矢做好思想工作的能力。
2、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各项考核指标更加注重实际,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
4、进一步加强调解监督,应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5、建立和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一是确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制度。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以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政治与法律水平。对某些简单的民间纠纷,应争取由人民调解的途径调处结案,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诉讼调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诉讼案件进行某些调解工作。二是确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制度。加强行政部门的调解职能和调解能力,凡是能行政调解的案件一律先行调解,以减轻法院诉讼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能诉讼调解的案件,主管的行政部门和相应的行政单位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对行政和解案件,要建立有利于原告即行政相对人的制度,行政机关要相对让利。三是建立诉讼调解与公安、检察、司法、信访等多部门的调解联动机制。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审理、执行、申诉案件,公、检、法、司、信访等职能部门,都应该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综合治理,形成新型的大调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