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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法院分析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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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友学  发布时间:2009-09-27 15:42:14 打印 字号: | |
  经统计,醴陵市法院发现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极低。自2008年到2009年9月份,该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11件,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有10件,而实际执结的仅1件,执结率为9%,严重阻碍执行工作良性开展。

  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一、委托执行程序繁琐。委托执行的基本程序是委托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向中院、高院申请办理委托手续,再由高院转给受委托法院。如果是省外法院则需要高院转给受托法院所在辖区高院再批转给受托法院。造成的弊端就是委托时间长,甚至错失最好的执行良机。二、委托执行案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预收执行费的法院往往以申请人未交纳执行费为由,将案件无限期搁置,不予立案,统一管理的高院已经将回执发往委托法院所在的省级高院,但案件并未立案执行,甚至出现委托执行后委托材料下落不明的情况。三、案多人少,执行难度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特别是在当前全力清理执行积案的情况下,受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不愿花过多的精力,甚至是敷衍了事,而且委托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难案”、“骨头案”,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有些受托法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执行受委托的案件时措施不力,或者久拖不执,错失执行良机并导致了法院间互不信任、互不协助,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五、委托案件材料不齐全,人为加重了委托案件的执行难度。存在用法律文书复印件代替法律文书副本;没有委托法院明确、直接的联系方式;缺少案件审理中对财产的保全情况、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债权是否有担保等重要说明性材料的问题。

  为提高委托案件执结率,该院建议:一是建章立制规范化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法律规定,将委托执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加以规定规范,从而使委托执行工作每个步骤,都有法可依。二是实行承办人具体负责制度。案件首先由立案庭立案登记,然后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对委托案件统一登记、确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具体跟踪联系,受托法院来函要求中止或终结,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做出处理。三是尝试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制度。委托执行的手续应改为直接由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互相合作办理并向其上一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备案。四是实行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同时立案登记制度。把受委托的案件纳入工作量的考核,增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心,调动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