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比较常见的一类型民事案件。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问题。
联营一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这类纠纷,应立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上述问题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该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二)注意民间借贷纠纷与单位内部员工执行职务期间依单位财务制度从单位借款形成的借款关系的问题。
前者系借款人对他人的借款,具有对外的特征,双方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具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后者系内部财务制度形成,具有对内特征,属于企业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双方主体之间不平等,具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真正的民间借贷,对此,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予以立案。员工辞职引发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的,单位可在劳动争议案中并案主张诉求要求归还公款。员工辞职,拒绝办理借公款执行公务的报帐手续,经单位摧告后,仍然拒绝办理的,单位可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处理。数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赔。判决生效后,不退赔的,可以侵权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处理。
(三)注意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诈骗下形成的所谓“民间借贷”问题。
非法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非法集资诈骗下产生的所谓“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立案的范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涉及被告如下证据①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虚假的经济合同;③虚假的证明文件;④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携款潜逃等情形下,可明确告知原告,本案被告可能涉嫌集资诈骗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应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予以立案。司法实践中遇见到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期间从社会上不特定人处进行了融资,后由于遭遇资金链断裂,导致引发群体性借款纠纷的发生。这些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判断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非法集资诈骗引起的所谓“民间借贷”纠纷,在立案时确实是个艰难的选择。这类纠纷原告方很难提出被告方涉嫌犯罪的证据,多体现的是怀疑。对此,法院可暂不予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公安机关作出初查结论后再定。另一种做法是也可以立案,法院立案只做形式审查,但审判人员须注意在审理中发现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线索,一旦发现,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没有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线索,应注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将来因执行不到位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