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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之不足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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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晋强  发布时间:2009-09-21 10:53:57 打印 字号: |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布了《报告财产令》样式。笔者认为此样式与立法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立法原意有矛盾,且不便于实际操作,应予改进或完善。

  一、相关法律条文链接及最高法院执行局下发的《报告财产令》样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及说明

           XXXXXX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XXXX)X执字第X号

XXX(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XX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的不足

  1、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节省司法资源,因此,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往往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一并送达,最高院也看到了这一点,在样式说明中也明确了“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而如果按照此样式表述:“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报告财产令》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的话,那不是在《报告财产令》当中预先就肯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了吗?

  2、《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而样式中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但作为补救措施,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形式表现出来,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立法原意,如果按照解释规定在报告财产令中写明了报告财产的范围,再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也就没有任何必要了,至于被执行人采取表格形式或者其他什么形式向法院报告,那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只要依法就行。

  3、样式将被执行人在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的期间限定为五日,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十天期间有冲突,属于明显违法。

  二、改进建议

  1、将“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修改为“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一案,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你在X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你(单位)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据“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报告财产令》当中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明确为“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应报告的财产。”

  3、根据“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样式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中的“五”日,改为“十”日。

  附:改进后的XXX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

             XXXXXX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XXXX)X执字第X号

XXX(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你(单位)XXX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你在X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你(单位)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本院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X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月X日

                            (院印)

说明:

1、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2、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小于《报告财产令》的期限。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