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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法院分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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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09-09-17 10:52:17 打印 字号: |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主要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自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我市试点推行以来,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就天元区法院而言,自2007年下半年起至2009年8月份止,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62件,其中2007年10件,2008年63件,2009年89件。另此类案件在调解或判决后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达70%,其中判决案件申请执行的为100%,而且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很大,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完全执结的只占30%。该类案件的增幅快、执行难度大的情况引起了天元区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本文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就有效抑制该类案件增长及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调研参考。

  一、案件的特点

  1、小额担保贷款人多数为下岗失业人员,其还款能力较差。该贷款发放的对象都是下岗失业人员,而产生纠纷大多是因为贷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亏损,且自身还款能力差,造成无力还款。

  2、贷款多为保证担保的形式,债权实现较难。该贷款基本采用以亲友进行保证担保的形式发放贷款,基本上没有采取资产抵押的形式,在贷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反担保人互相推诿、回避,有的反担保人本身也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案件调判后也无法及时履行,债权无法实现。

  3、贷款金额不大,强制执行难度较大。对于贷款人或担保人,主要是反担保人有固定资产可供执行的,如反担保人有房屋等固定资产可供执行,但因执行标的较小,往往难以操作。

  二、产生的原因

  1、贷款人违反贷款用途,诚信观念不强。部分贷款人以再就业为由向银行贷款,但实际却将贷款用于购房、婚嫁等消费,或将贷款转借他人,有的甚至将贷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致使无法还款。

  2、贷款期满后担保机构未及时行使追偿权,贷款人产生不需还贷的错误认识。贷款期满后放贷部门要求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机构在贷款被扣划后没有及时向贷款人及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有的甚至到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前才直接起诉到法院,使有的贷款人产生借款是政府给的救济款,不需要还的错觉,而对于担保机构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很多贷款人不理解,存在对立情绪,且矛盾不容易化解。

  3、以他人名义借贷,产生纠纷后互相推诿,拖延还款。部分想贷款的人因不具备申请贷款的条件,通过以有贷款条件的亲友的名义进行贷款,贷款归自己使用,而实际使用贷款的人无法还贷时,贷款人与实际使用贷款的人互相推诿,产生纠纷;有的甚至是企业以单位职工的名义进行担保贷款,在无力偿还时,单位与职工互相推拖,产生纠纷。

  4、信贷审查及操作不规范,存在“人情”贷款。放贷时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对一些不具备贷款条件的贷款人进行放贷。

  5、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格,保证担保流于形式。有创业就会有风险,有风险就难免有亏损,发放贷款时虽然采取了反担保人保证担保的形式保证贷款的风险,但因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不够严格,很多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重失实,有的因为年龄大已经死亡或行动不便不予配合,有的根本就没有固定住所、没有还款能力,造成在贷款人无力还款时,保证人根本不能起到保证还款的作用。

  三、对策和建议

  1、区别审理,注重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果实的保护。对于因市场变化及政策调整造成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按期还贷的贷款人,尽可能组织调解,给贷款人一定的回缓机会,对有市场前景或兢兢业业的创业者建议放贷部门可以采取以贷还贷、继续扶持的办法,以促使贷款人走出困境。但对于有能力而不还款的则采取快审快结快执的方式,促使放贷部门的资金及时回笼。

  2、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强化对贷款程序的监督。针对在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贷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及时提出合理建议,要求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放贷部门的监督,促使放贷部门在放贷时进行严格审查,不发放违规、人情贷款;同时督促担保机构在借款期满后及时清收,避免增加贷款人的负担,减少一些不必要矛盾的发生。

  3、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强化贷款户的诚信意识。针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和贷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巡回办案,把庭开在社区、厂矿,以案说法,消除贷款人认为贷款是政府给的,不需还的错误认识,增强贷款人的诚信意识和反担保人的责任意识,优化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环境。

  4、拓展调解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充分利用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的有利条件,引导他们在调解中充分发挥作用,最大限度的消除贷款人与放贷部门及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案件促成调解。

  5、放贷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贷款人再就业的引导、培训力度,拓展贷款人的就业渠道,提高贷款人的创业能力,以确保放贷资金发挥最大效应及顺利回收。
来源:天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