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法庭工作的开展,便利了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减少了农民的诉讼负担,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深受广大农村和山区人民群众的喜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普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车载法庭使法官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如何进一步深化车载法庭,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如下:
1、定期车载 车载法庭采取定期制的方法,每月固定时间到辖区乡镇巡回审判。为让各乡镇的群众及时了解这项制度,应主动联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在各乡镇设立便民诉讼联络员和在便民诉讼联络点标明车载巡回审判的日期。车载法庭法官必须按照既定日期准时到达指定乡镇开展工作。
2、当场立案、当场处理 车载法庭对于案情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当场立案、当场处理,方便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参加诉讼。当接受当事人口头告诉时,应及时做好口诉笔录,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立案,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上,当即就地开庭审理,并可径行判决。如案情较为疑难、复杂,车载法庭应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在简化程序,可优先采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采用填空式的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
3、有案办案、无案说法 车载法庭不仅应定期对便民联络员进行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等热点、难点法律知识的培训,也应接受人民群众法律咨询,耐心细致听取人民群众陈述,认真负责地提供帮助,做到件件有登记、有答复。适时向人民群众发放诸如诉讼须知,及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4、加强沟通,征求民意。车载法庭法官应与人民群众加强沟通,征求民意,树立亲民、爱民、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5、以庭前调解为主要方式,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和艺术。车载法庭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同一乡镇内的群众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稳定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为了能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避免一个纠纷的解决却导致更多纠纷的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其解决的方式不能仅仅是单纯的刚性的法律手段,而应该是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行庭前调解,法官可以运用常识来解决纠纷。法官的个人魅力可以得到展现,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暂时摈弃那种运用在先的规则进行机械适用的普遍做法,采取个体主义的解决模式,充分的运用道德、伦理及情理。
6、保障车载法庭审理的严肃性
由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的淡漠,车载法庭巡回审判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群众肆意破坏庭审纪律的情况。比如旁听时大声的插嘴、评论,参加庭审时随意的走动,甚至有调皮的儿童在桌子、凳子下钻来钻去的玩。尤其是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往往破口大骂。以上这些情况,审判人员一般都难以完全控制。因此,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的案件时,车载法庭最好事先与村民委员会联系及安排法警维护法庭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审理的严肃性。
7、设立人员相对固定的车载法庭组,车载法庭的法官间在职责划分上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一个法官负责特定的几个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配合和联系。
8、车载审判到村、相邻纠纷案件到现场开庭 到村审判有利于当地老百姓进行接触,有利于增加群众对法官的信任,有利于树立司法亲民的良好形象。相邻纠纷案件到现场开庭,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纠纷的调解和树立和睦的邻里关系。
9、开庭时少用法言法语 车载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当事人双方一般也不会很了解庭审规则等,因此在开庭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回避”、“异议”、“质证”等法言法语,以避免因过分的注重司法礼仪而导致的尴尬。尽可能的做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驾驭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