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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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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珠  发布时间:2009-08-21 09:39:3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以攸县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78件,2008年受理108件,2009年1—7月份受理126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审理难度大。妥善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攸县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分析研究,就如何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希望能为今后审判这类案件有所裨益。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该类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如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村信用站16名代办员诉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劳动关系案。

  (二)社会保险纠纷。该类案件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如廖某诉攸县桃水江煤矿、陈某诉攸县黄丰桥镇骆驼湾煤矿、甘某诉株洲华丰矿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等。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未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如陈某诉攸县黄丰桥镇骆驼湾煤矿、甘某诉株洲华丰矿业有限公司、朱某诉攸县黄丰桥大兴煤矿工伤保险纠纷等。

  (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劳动者报酬情况日益突出,该类纠纷目前已居劳动诉讼案件之首。2007年、2008年,攸县法院分别受理18件、37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6.4%、34.2%。

  (五)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纠纷。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该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了明确规定,成为了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该法施行后,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纠纷随之增多,并逐年上升。

  二、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及时解决。长期以来,大量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劳动者利益,规避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或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随意辞退劳动者等,加上部分用人单位政策性的撤并、改制,遗留了一些棘手问题,导致劳资双方纠纷层出不穷。如攸县煤矿、铁矿患职业病工人的保障问题,村电工、信用站代办员、民办教师的身份问题,用人单位撤并或改制时的人员安置问题等。这些日积月累,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相关部门执法能力相对不足。部分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人工资、拒付加班报酬、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以至用人单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纠纷不断。部分职能部门执法不规范。以工伤待遇纠纷类案件为例,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应当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核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而是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本应该是劳动者不服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转变成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

  (三)金融危机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受生产成本上升、银根紧缩、产品出口受限、竞争加剧等世界范围内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利润空间减少,减产裁员或无力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交纳社会保险及提供应有的劳动福利而引发争议。

  (四)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及诉讼成本降低。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家加大了该法的宣传力度,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加之2007年4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一般简易程序进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收费5元,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受理费。诉讼成本的降低,也导致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增加。

  三、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之对策

  (一)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正确的法律宣传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地预防和处理争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采用以案讲法、发放便民手册、组织送法进企业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使劳动者能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权,避免滥诉和不理性的诉讼发生;另一方面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及工资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完善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的现状,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要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进行指导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及不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引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征稽力度,确保缴纳到位,保证劳动者的长期待遇,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减轻企业压力、改善发展环境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关系,既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三)充分借助“三调联动”机制。由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群体诉讼多,社会影响大,加上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调解难,单纯借助法院裁判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通过“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借助当地组织、企业管理部门等各种力量,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联动的大调解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规章内容庞杂,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之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距,不能很好地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趋势,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建议对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复函等进行系统梳理和统一,以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