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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民事审判送达难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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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晓光  发布时间:2009-08-10 08:27:10 打印 字号: | |
  当前民事审判送达诉讼文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送达难直接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有时因送达不能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该院经调研发现当前民事送达主要存在“五难”,主要表现为:

  1、被告地址确认难。不少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对被告的具体住址知道得不确切,对被告的通信联络方式不清楚,造成案件进入审理时,法官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或联络方式送达难。

  2、直接送达难。一方面由于法院经费紧张,很难承受大量的直接送达产生的费用,难以以直接送达为主;另一方面当事人地址不准确,或虽然准确由于不认识当事人,直接送达也有相当部分送达不到,出现了地址难寻、当事人难找、案外人不协助的难题。

  3、邮寄送达难。基于上述原因,通常做法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但邮政部门不给回执。通常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信件未被退回即视为送达。由此带来问题是在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含开庭传票)后,经常出现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法官只能再次确认被告详细地址,另行确定开庭时间;有时开庭时间已过而送达的信件才被退回。

  4、协助送达难。在送达时,出于经费的考虑以及办案纪律的规定,原告一般不愿意也不能协助陪同法官直接送达。法官直接送达要求他人帮助提供被告住址或指认被告本人时,其他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不愿意给法官提供被告住址。

  5、留置送达难。一方面由于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当事人长期或短期外出工作,家里无人或是空巢老人、儿童的情况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留置送达,即使被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场,由于找不到见证人,家属拒收时,法官很难采用留置送达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一时间不在家,法官直接送达扑空,留置送达不成,只能多次送达才能完成送达任务。

  经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法院工作人员自身原因。一些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工作方法失当或不注重工作技巧,方法简单粗糙、不得当,使得受送达人产生抵触情绪。

  二、受送达人原因。在实际送达工作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当事人联系方式不具体、不明确、不准确,对方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查找和送达效率低;二是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逃避诉讼、疲于诉讼或采取隐藏、躲避等方式拒绝诉讼。三是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懂法且不理解法院工作,存在着对立情绪,不愿签收法律文书。

  三、送达工作协助(作)人员原因。一是流动人口量较大,有关基层组织在人口管理上客观缺位,不了解受送达人的居住情况;二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受人情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不愿提供当事人住址;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受邀请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无确定的法定见证义务;四是法院与邮政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缺乏法律的约束和有效的沟通,未对相关邮递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因此出现送达不规范、未送达原因填写不明、回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导致反复送达。

  四、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局限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场所仅限于住所,过于狭窄;二是不少当事人发现是法院寄来的司法文书,往往借故拒收,而邮递人员无法定权利进行留置送达;三是对当事人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邮政部门承担的过错责任较轻。

  为此,该院提出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塑造良好司法环境。一是法院应从自身入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等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寻求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推动诉讼进程,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

  二、立案严格审查。在立案时,要求起诉人尽可能地提供被告详细的地址和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并签收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为顺利送达创造条件。

  三、即判即送,提高当庭裁判率、定期宣判率以及调解生效率。长期以来,由于宣判前后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难易程度不同和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从而增加法院工作量,因此需恢复当庭宣判原有意义,视当庭宣判为解决送达问题的其一手段,实现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价值,节省送达费用,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将来可能出现送达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四、整合司法资源,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送达机构。一是挑选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参加送达工作,并配备车辆和电话,做到快速行动、及时出动、及时送达;二是配备录(照)相设备。对拒收法律文书,而有关组织或代表又拒绝见证的案件,以录相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证明送达行为合法存在。三是提高送达人员的素质。包括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送达方式、方法和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并针对非正常工作日工作的人员实行专项津贴,予以补助。

  五、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适当灵活送达标准。针对原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借鉴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建议取消留置送达中关于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的规定;二是扩大留置送达的地理范围,不应局限于住所;三是将留置送达的适用原理应用到邮寄送达中,即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专递时,邮递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四是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只要发生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的情形,送达人便可以将送达中涉及的时间、人物、场所以及其他在场人等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记录和刻录下来,存入卷宗或档案中。

  六、积极探索新的送达方式,确立送达推定制度。灵活应用电话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针对新型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制定具体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