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经调研发现,当前在民事诉讼代理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民事诉讼代理为普通公民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约占30%,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宽泛,部分代理人本身素质不佳,给诉讼活动和司法公正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民诉法》第58条对可以担任公民诉讼代理人的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缺乏要求;缺少对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综合素质的要求;缺少对公民诉讼代理管理问题的规定;虽规定需经人民法院许可,但具体的审查内容不确切。
2、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收取代理费用的公民诉讼代理屡禁不止;缺少法律知识,缺乏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收费代理违法,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由于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具体配套措施,相应的管理也没有到位,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诉讼代理问题屡禁不止。
为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1、明确公民代理的准入条件。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与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保守秘密等,同时,对各诉讼程序中可以担任公民代理人的人员含义进行统一明确的界定。
2、规范公民代理准入的案件范围。应按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公民代理人可进入的范围。公民代理人是否可以进入任何一种诉讼(刑事、民事、行政),是否可以进入任何一个审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都是今后诉讼法修订时应当明确的。
3、赋予法院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民诉讼代理的管理和处罚权。法院可以对违法公民代理人以扰乱诉讼秩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代理人进行行政处罚。
4、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法院在对公民诉讼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当然异议的提出必须佐有相应的证据,遵循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