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二)、今年陪审员增选工作的开展情况
1、收到通知后,我们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将此次增选工作的重要性做了重点解释,得到了党委人大的认同和支持。
2、我院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了本院拟增选的人民陪审员数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至目前止,有8人报名。
下段工作
一是完成任命工作。经中院政治部审核后,我院将对候选人员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增选的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是组织岗前培训工作和建立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档案。
(三)、《决定》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通过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以及本人申请的方式,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实践中,我院第一批是通过单位推荐方式产生,其余都是通过个人申请方式产生。推荐比率在现有的 十四名陪审员中占28%,个人申请占72%。
(四)、《决定》第四、五、六条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标准,在实践中,我院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足的是在文化结构上少数同志文化素质偏低,或文化程度达到标准,但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从而在审理案件中对案件的 判定不熟或不敢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一)、《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实践中,我院在2005年的参陪率是48.5%;2006年是43.5%;2007年是53.56%;2008年是88.84%;2009年96.84%。究其原因一是对陪审制度的认识增强,二是绩效考核有明确参陪率要求。
(二)、近几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2005年,全院普通程序案件206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100件,所占比率为48.5%;2006年,全院普通程序案件200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87件,所占比率为43.5%;2007年,全院普通程序案件295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158件,所占比率为53.56%;2008年,全院普通程序案件251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223件,所占比率为88.84%;2009年,全院普通程序案件158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153件,所占比率为96.84%。其中,2008年度人民陪审员李之同志参与审理案件最多,全年共审理案件数为98件。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过调解环节,参加率达到85%,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2009年2月增选的陪审员蒋定福同志,原来是一名律师,进入陪审工作以后,深受法官的欢迎。除了他有法律功底,能够针对案件发表切实可行的意见外,很重要的一条是他积极协助法官做调解工作,在庭审中认真参加庭审调查,在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已经成功调处了36件案件。如王文祥诉王祥凤离婚一案,双方一度关系僵化,男女方的父母也无法劝和,同意小夫妻俩离婚,但陪审员蒋定福从王文祥递水给王祥凤喝的细节上看到了和好的生机,他从家庭责任、夫妻义务等角度,入情入理地为小夫妻俩进行了剖析,指出了各自的不足,分析了他们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鼓励他们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将婚姻家庭经营好。经过他耐心调解,一对眼见就要分手的夫妻重新和好如初。
(三)、近几年我院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中,采取的是将陪审员统一分配于某一审判庭,以该庭陪审为主,但要求各庭注意均衡,基本保证每个陪审员一年至少要抽取一至两次。
三、人民陪审员的保障问题
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培训和参审情况统计见附表二。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案50元发放。
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建议
从我院近几年人民陪审员队伍现状及参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对陪审员制度改革建议如下:
1、对陪审员的地位、作用科学定位。《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主要应突出三点;一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在庭审和合议庭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包括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作出判决。二是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民众,与群众在心理上容易共鸣,在司法调解中有着独特与法官的优势。三是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从非职业司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法官思维判断,发挥陪审员在工作中细、严、实与情、理、法相交融的陪审作用,同时,通过具体参与个案审理,监督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客观上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2、对陪审员数额科学配备。这一次增选陪审员,有一刀切之蔽。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科学方法,应结合个基层法院年案件普通程序案件总数,以每年每人20件为标准确定陪审员数额。
3、完善随机参审制。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应除专业领域知识的案件外,其他常规案件由立案机构随机抽取名单。
4、加强教育培训。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所以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
5、加大经费投入。我院每年陪审员经费预算只有3万元,如增加十名,共计24名,还要组织陪审员培训、学习,订阅资料,工资每年在2万多元,经费远远不够。最好请上级下文,根据陪审员数量,下达经费指标,以利于和保证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6、加强制度管理。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现:一是法院协同人大、政府协商制定监督管理陪审工作制度。对无故推脱不参加陪审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约束。二是对每个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工作进行量化考评,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7、当事人确定陪审权。《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只作原则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 “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基层院近几年受绩效考核参陪率的约束,才不得不邀请陪审员。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